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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醉酒后打路人、民警,广州从化男子被判“一年内不准喝酒”
2016-11-15 10:02:48
七柒
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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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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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柳、刘佳星、李寒冰
同意转载:
是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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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章某醉酒后,不仅追打路人,还不配合警察执法,造成警察受伤、执法记录仪及个人手机等物品损坏。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这是广州从化法院首次发出“禁酒令”。
今年3月28日晚22时20分许,在广州从化做茶叶生意的赵某准备关门打烊的时候,发现附近的人行道上躺着一名身材壮硕的男子章某,一名路过的女子觉得男子“看上去很惨”,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赵某则回到店铺,倒了一杯水准备拿给章某喝。谁料,就在赵某走到章某身边,对他说“靓仔,起来喝点水”的时候,章某突然对着赵某的头猛击了两下,还站起来追着赵某打,由于章某身材魁梧壮硕,赵某只能边跑边躲避章某的攻击。
没过几分钟,接到报警电话的两名警察赶到现场,向章某表明身份,试图阻止他殴打赵某。不料,章某非常亢奋,转而激动地用拳头殴打其中一名警察的头部,并大力将警察推倒在地,造成该警察头部撞到路边的电箱而受伤。另一名警察立马上前阻止,章某暴力反抗,不仅用指甲划伤警察面部,用脚将警察的手指踢流血,还扯掉了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并将警服扯烂。
为了防止醉酒的章某继续伤害路人,两名警察在受伤后仍合力将章某摁倒在地,用约束带绑住了章某的手,并打电话求援。在等待增援时,章某力量太大,挣开了约束带,好在两名增援警察及时赶到才把章某控制住。在将章某带上警车时,章某又将一名警察的头部咬伤,后经多人协助,章某被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经鉴定,三名受伤警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由于章某的妻子住院即将分娩,需要人手照顾,在章某的家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道歉后,三名伤者均表示愿意谅解章某。
法庭上,章某称,其在3月28日晚喝了一斤洋酒,当时感觉喝多了,但记不得酒后发生的事。对于自己追打他人、妨碍民警执法的行为,章某十分懊悔,称没想到醉酒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从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已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法官:违反禁酒令超过三次将撤销缓刑执行实刑判决
法官表示,饮酒禁止令的下达,对犯罪人员来说,不仅是一种惩罚措施,也是一种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监控措施,目的就是要避免出现重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针对本案的情况,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下,如果章某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饮酒,一经发现或经群众举报,违反禁酒令3次或由于违反禁酒令发生严重后果的,法院核实后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判决。
(原题为《醉酒后追打路人妨碍民警执法男子被判一年内“不准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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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章某醉酒后,不仅追打路人,还不配合警察执法,造成警察受伤、执法记录仪及个人手机等物品损坏。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这是广州从化法院首次发出“禁酒令”。
今年3月28日晚22时20分许,在广州从化做茶叶生意的赵某准备关门打烊的时候,发现附近的人行道上躺着一名身材壮硕的男子章某,一名路过的女子觉得男子“看上去很惨”,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赵某则回到店铺,倒了一杯水准备拿给章某喝。谁料,就在赵某走到章某身边,对他说“靓仔,起来喝点水”的时候,章某突然对着赵某的头猛击了两下,还站起来追着赵某打,由于章某身材魁梧壮硕,赵某只能边跑边躲避章某的攻击。
没过几分钟,接到报警电话的两名警察赶到现场,向章某表明身份,试图阻止他殴打赵某。不料,章某非常亢奋,转而激动地用拳头殴打其中一名警察的头部,并大力将警察推倒在地,造成该警察头部撞到路边的电箱而受伤。另一名警察立马上前阻止,章某暴力反抗,不仅用指甲划伤警察面部,用脚将警察的手指踢流血,还扯掉了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并将警服扯烂。
为了防止醉酒的章某继续伤害路人,两名警察在受伤后仍合力将章某摁倒在地,用约束带绑住了章某的手,并打电话求援。在等待增援时,章某力量太大,挣开了约束带,好在两名增援警察及时赶到才把章某控制住。在将章某带上警车时,章某又将一名警察的头部咬伤,后经多人协助,章某被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经鉴定,三名受伤警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由于章某的妻子住院即将分娩,需要人手照顾,在章某的家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道歉后,三名伤者均表示愿意谅解章某。
法庭上,章某称,其在3月28日晚喝了一斤洋酒,当时感觉喝多了,但记不得酒后发生的事。对于自己追打他人、妨碍民警执法的行为,章某十分懊悔,称没想到醉酒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从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已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法官:违反禁酒令超过三次将撤销缓刑执行实刑判决
法官表示,饮酒禁止令的下达,对犯罪人员来说,不仅是一种惩罚措施,也是一种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监控措施,目的就是要避免出现重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针对本案的情况,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下,如果章某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饮酒,一经发现或经群众举报,违反禁酒令3次或由于违反禁酒令发生严重后果的,法院核实后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判决。
(原题为《醉酒后追打路人妨碍民警执法男子被判一年内“不准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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