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18: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近一时间,某家外资公司计划推出“一元律师”业务,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那么,到底什么是“一元律师”呢?实际上,“一元律师”是美国预先付款法律服务计划(Prepaid Legal Service Plans)(下称“预付计划”)的翻版。
一、什么是预付计划
(一)预付计划的概念、种类和性质
预付计划是指会员预先支付一定款项,计划提供者向会员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或补偿其一定的法律费用。
各预付计划提供的服务项目各不相同,大体包括:(1)预防性法律服务。会员可以通过电话不受时限地免费咨询律师。(2)机动车法律服务。会员一接到交通罚单即可咨询律师,律师还可在机动车违规和某些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出面代理,可为有关驾照事务、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案件提供2.5小时的法律帮助。(3)审判辩护服务。会员或其配偶面临民事诉讼或职务犯罪追究时,预付计划提供75小时的辩护。额外辩护按通常费用的75%收费。(4)美国国税局审计及法律服务。共50小时。会员一接到国税局的通知,律师即可提供1小时的咨询服务。如果审计程序超过30天,则律师提供1.5-2小时的咨询服务。其余时间用于庭审代理。(5)其他服务。对于没有被上述服务包含的项目,计划给会员提供75%优惠。
对于预付计划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入门型预付计划和综合型预付计划。(1)入门型预付计划(access plans)。这种计划中,会员能够很快获得律师的咨询服务和其他简单法律服务,其收费较低,每家每年平均150美元。(2)综合型预付计划(Comprehensive plans)。这种计划提供更为广泛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需要律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些服务包括涉及遗嘱、信托、契据和合同的服务等。有的综合服务计划还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这种计划的收费是一年300美元。
2、团体预付计划和个体预付计划。(1)团体预付计划(Group Plans)。这种计划在预付计划的发起者和计划的最终受益者之间存在一个中介,这个中介极可能是一个雇主或一个组织。也即,预付计划的提供者和该中介而非中介本身的成员订立合同,另方面,计划和律师订约,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2)个体预付计划(Individual Plans)。预付计划的提供者和计划的最终受益者直接订立合同,而不通过中介。这种计划主要适用于上述团体预付计划未能涵盖的个人,例如,雇主没有为雇员加入团体预付计划,雇员只得直接参加个体预付计划。个体预付计划可由教会、教育机构、信用联盟、雇用单位、协会或其组织发起和提供,也可由预付公司等第三人发起和营运。
3、非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和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1)非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insurance-like third party run prepaid plans )。它是由律师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的预付计划。这类计划一方面和其会员订立合同,另方面和律师订立合同,约定由这些律师向其会员提供法律服务。这里,签约律师并不是预付计划本身的雇员。(2)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lawyer-run plans)。这种计划由律师和客户直接订约,律师依约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计划,不管哪一种,其发起者或提供者都是为了赚钱,这不同于政府法律援助。毕竟,预付计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况且,律师事实上就是通过执业赚钱谋生,会员或客户一般也不指望计划或律师提供免费服务,除非寻求法律援助。
(二)预付计划与法律服务计划和法律保险的关系
1、预付计划与法律服务计划
预付计划是法律服务计划(Legal Service Plans)的一部分。法律服务计划除了预付计划外,还包括广泛的非预付计划。非预付计划将某团体的成员推荐给律师,律师则按照先前的安排同意就规定的项目为其提供免费或优惠咨询服务,或对其他项目提供优惠服务。根据这种计划,会员无需预先付款,而是在律师提供需要付费的服务后由会员直接付款。
2、预付计划与法律保险
在美国,人们常常将预先付款法律服务叫作法律保险(Legal Insurance),将预付计划称为法律保险计划。实际上,法律保险只是预付计划的一部分,法律保险和其他预付计划存在诸多差异。
预付计划与法律服务保险存在如下区别:(1)前者,提供特定项目的法律服务并不取决于发生给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偶然事件,或者对此项目的服务另行收取了合理费用。后者,提供特定项目的法律服务取决于发生给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偶然事件,而且对此项目的服务没有另行收取合理费用。(2)前者,会员缴纳年费,律师对特定项目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计划支付律师费用。后者,也能涵盖特定法律服务,但它的主要功能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补偿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法律服务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甚至保释金。后者还承保一般商业保险不保的部分,例如,汽车责任险中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3)前者,不分散风险。后者,其本质是分散风险。
有的州规定了区分二者的一般标准。根据纽约州保险部门第161号规则 (Regulation NO.161, 11 NYCRR 261)的规定,(1)预付计划不属保险法上的保险,只要该服务的获得不是取决于发生给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偶然事件。例如,预付计划规定法律服务的接受者一旦提出要求即可获得起草遗嘱的服务,这不构成保险营业,只要该安排不以发生某一偶然事件为条件。(2)如果法律服务的获得取决于发生给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偶然事件,则它构成法律服务保险。例如,预先计划承诺提供诉讼辩护服务,即构成法律服务保险。(3)即使法律服务的取得取决于发生给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偶然事件,这种预付计划仍可承诺提供诉讼辩护服务而不构成保险,如果计划就这种服务单独收费,而且该收费足以应付提供这种服务的支出,包括合理的管理费用,从而避免承担提供这种服务时可能产生的损失。
有的州例如弗吉尼亚州具体规定了几种些预付计划不是保险。但是,具体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计划,故对于列举之外的预付计划是否构成保险,还需要具体判断。
法律保险开展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根据纽约州1999年保险法第1116(a)(2)和第1116(a)(3)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开展法律服务保险:(1)作为预付计划的一部分,而且,该保险只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商事辩护服务,其所收费用也不得占整个计划收费的主要部分。(2)符合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则,该规则许可将法律服务保险作为承保相关风险的责任保险的一部分,而且,该保险只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商事辩护服务,其所收费用也不得占整个责任保险收费的主要部分。总之,法律保险要么在一定条件下作为预付计划的一部分,要么作为商业责任保险的一部分。
法律保险和一般预付计划对经营主体有不同的要求。根据纽约州法律,获得保险经营许可的保险人可以经营法律服务保险。保险人推销法律服务保险时可以使用保险机构的身份。该保险人也可以根据预付计划提供非保险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只要获得保险经营许可的保险人已被许可从事法律服务保险。保险人经营预付计划时可以包含法律服务保险,也可以不包含。保险机构推销的预付计划不得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推销非保险性法律服务时必须说明这不是保险。保险人推销预付计划时不得使用保险机构的身份。
另方面,根据纽约州保险法,没有取得保险经营许可的实体不得经营或推销法律服务保险,但可以提供并未构成法律服务保险的预先付款法律服务。
二、预付计划的产生和发展
(一)预付计划的产生
预付计划是自由市场的产物,也是“意外”之得。说到法律服务计划,不能不提到一个人,即哈兰.司东萨夫(Harlan Stonecipher)。司东萨夫先生本是一家保险公司的雇员。1960年代的某一天,司东萨夫先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肇事司机竟将他告上了法庭!为此,司东萨夫先生付出了大笔的辩护费用。司东萨夫对此很不满,于是将美国已经存在的预先付费法律服务观念付诸实践,创设了预先付款法律服务公司。起先,该公司每月向每人收取不到15美元,向其提供不受限制的电话法律咨询,提供一定范围的免费法律服务(例如起草简单的遗嘱),对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按一定折扣计时收费。迄止1998年的5年间,其销售增长了51%,每股收益增长了175%,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排名第33位的发展最快的企业。1998年,公司年收入达1.6亿美元。
(二)预付计划的发展
预付计划的生存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曲折折,克服了重重障碍,毕竟,法律服务计划涉及保险、营销和雇员福利等,带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
预付计划的主要障碍来自律师行业。一开始各州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严格限制律师参与计划的程度,严格禁止律师提供团体法律服务。在最高法院做出三个判决后,律师协会放宽了其限制,但是,律师协会仍然强烈反对律师参与预付计划,其最主要的反对理由是:(1)非律师可能监管预付计划在经济方面是否成功、限制律师服务时间或服务质量等,从而过多控制该法律服务的提供,导致律师执业丧失独立性;(2)预付计划宣传广告或招徕会员活动的增加会引发仅仅为了增加会费收入而挑唆诉讼;(3)法律服务的质量会全面下降。此外,一些法院的判决也迟滞了该计划的扩展。
律协和计划发起者就有关道德规则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绝大多数反对意见显然源于对执业律师的经济保护。1980年代,道德限制被废除。1987年12月14日,美国律师协会发表87-355号正式道德意见最终确认预付计划的合法性,前提是该计划符合模范执业行为规则(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和本意见所确立的指导规则。根据模范执业行为规则第7条第3款第4项,只要符合下列条件,预付计划就会获得许可:(1)该计划不是被律师直接拥有;(2)该计划可以用保险的方式积极地招募普通会员,满足他们将来的法律需求,但不得主动地招募新会员,处理他们已经存在的法律问题。该意见对于为预付计划提供服务的律师确立了必须遵守的具体指导规则则:(1)该计划必须允许律师代表客户做出独立的职业判断,保守客户秘密,避免利益冲突,胜任工作;(2)该计划的运行中不得进行不当的广告或招徕会员,或与非律师进行不当的收费分享;(3)提供服务的律师有责任确保该计划符合模范执业行为规则。现在,美国大多数州修改了行业规则,与美国律师协会模范执业行为规则协调一致,从而认可了非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
非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终于得到认可了,但是,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几乎被美国所有的州禁止。然而,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比非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能够更加有效地符合律师职业道德规则,能为更多中低收入者提供更多法律服务,由于除去了中间环节故其费用更加低廉,它对律师也更为有益。因此有人呼吁放开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可是,目前,美国只有佛罗里达州认可律师经营的预付计划。佛罗里达律师管理规则第9章对这种计划做出了规范。
三、对预付计划的评价
(一)预付计划的局限
预付计划提供了不少服务项目,而且收费较低,对中低收入者颇有助益。但是,预付计划也有其局限和不足。
预付计划通过限制条款限定了它的服务范围:(1)关于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协议常常将服务时间限于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更不提供服务。其次,预付150美元,一年只能获得一次免费服务。再次,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是电话咨询能够解决的,而计划通常不允许面见律师。还有,服务协议通常规定律师有权单方面决定某一事项是否需要提供法律咨询。
(2)关于审查法律文件。协议一般规定律师没有义务帮助会员的亲属。其次,律师往往只审查会员个人的10页或更少的法律文件。即使有的计划规定不止10页,也往往规定每年只审查一次,而且律师只能通过电话给出审查结论。
(3)关于起草遗嘱。律师只管起草本身,没有义务提供有关遗产税的建议等。
(4)有关汽车事故或相关刑事追究中的的法律服务。诚然,律师可以出面代理,但在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计划支付的费用非常有限,每案2000美元或更少。
(5)关于辩护。计划的确可以提供辩护,但离婚、监护、破产、酗酒、吸毒案件除外。计划还限制提供辩护的时间,例如,入会一年的会员只能获得60小时的辩护。时间分配也极不合理,审前3小时,法庭审理时57小时。这种时间分配违反了法律制度运作的现实。实际上,审前要做的工作会占95-99%,而大多数案件从不进入法庭。
(6)关于税收审计服务。会员接到美国国税局审计通知后,计划只在头30天内提供1小时的咨询和帮助。
计划还会规定一些除外条款:(1)计划不承担罚款、罚金、保释金、专家作证费等。(2)对于“无益(unmeritorious)”请求等,律师可以决定不出面代理。(3)有的计划规定会员应对计划中没有包含但合理预期的费用和服务进行预付。
从上可知,预付计划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就简单的法律服务会员能够较为及时便捷地获得,就复杂的法律服务会员能够享受一定优惠。计划并不能分散或转移会员的法律费用风险,从而不能实质性地减轻法律费用负担。经济困难的会员可能还会因为支付不了打折后的法律费用而不能获得复杂的法律服务。当然,法律费用保险具有分散法律费用风险的功能,可是,法律保险通常不能成为预付计划的一部分,除非由保险公司经营,而保险公司往往又不愿开展法律费用保险。总之,预付计划带给会员的实惠实际上并不太多,起码离人们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
此外,由于种种原因预付计划在营运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和纠纷。(1)关于服务范围的争议。仅在阿拉巴马州,一家预付公司去年就面临会员的大约24起诉讼,起诉预付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广告宣传等不一致。(2)关于选择律师的争议。在某团体预付计划中,某会员被推荐了一位女律师,但会员说我不想要女律师,况且,她在去年的离婚案中代理我的妻子,她榨干了我的血汗,我不信任她。可是计划管理人根本就不想和该会员讨论,说如果你不想要给你指定的律师,你出去!自己花钱雇律师!(3)关于计划指定律师的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争议。计划广告说,计划会提供令人尊敬的由计划监督和评价的律师。原告入会交费后收到一些与广告内容不同的文件。其后原告遭遇汽车事故。计划向其推荐了一位律师。此后几年,在律师和原告仅有的几次联系中,律师都说案件进展顺利。可是,有一天,律师突然说他不能处理该案,请原告另请高明。后来原告得知案件早被取消,而且不能再行起诉。原告起诉计划欺诈广告构成侵权,未能确保律师胜任而违约,同时起诉律师玩忽职守。(4)关于取消计划方面的纠纷。计划告知会员,会员可以随时取消入会,但在取消入会后,计划还划会员的帐款。(5)关于营销员的问题。预付计划既招募会员,又招募营销员去招募会员,取得营销员资格需要向计划付费。有人起诉说,预付计划的大多数收入来自招募营销员,而非招募会员,有违其宗旨。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与其招募及保有的会员数量挂钩。有营销员诉称计划以欺诈手段推销营销员资格,因为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不断减少,而且还要退还此前预收的佣金及其利息,原因在于计划的会员保有率减至30%,远低于计划所说的76%。营销员推销预付计划,所获佣金的一部分要付给招募该营销员的营销员。有人起诉说这构成金字塔式的传销。计划说购买营销员资格是购买一种“机会”。有人诉称它构成投资合同担保,应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管制。
(二)预付计划的价值和意义
诚然,预付计划有其局限和不足,毕竟,一分钱,一分货。但是,无论如何,预付计划符合美国社会的需求,可谓应运而生。在美国,50%的家庭每年至少遇到一次需要律师的法律问题。美国是世界上诉讼最多的地方,人们去法院的机会是去医院的3倍多。然而,正如有人尖锐指出的那样,几百年来明显的事实是“法律折磨穷人,富人统治法律”。穷人和富人之间财富和资源的差异导致了种种司法不公。辛普森案就表明,人们在刑事和民事制度中能够获得的正义的数量常常和他能够支付的金钱成比例。正所谓付得起钱的人才会享有正义。
在美国,90%的人还不能做到随时请得起律师。在许多城市,公共辩护办公室可以帮助那些请不起律师的人,它不收费或适当收费,但它只管刑事案件。另方面,法院也可指定律师辩护,但指定律师的经验一般比不上当事人花钱聘请的律师。即使法院指定的律师颇具才能,他也不会充分施展,毕竟法院给的钱有限。此外,法院可能不愿为专家证人付费,而专家证人却是辩护的重要因素。可见,法律援助或司法援助对于穷人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预付计划则可大大增强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家庭获得法律资源的能力,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预付计划具有以下优势:(1)费用较低。例如,入门型预付计划其收费是每家每年平均150美元。相反如果自己找律师,则哪里也得收145-210美元/每小时。由于计划收费较低,人们无需为将来的法律服务预留大笔的资金。(2)它能为人们提供胜任的律师,使会员容易获得律师服务,特别是预防性法律服务。(3)计划中的法律保险可以分散法律费用,使意外的、必须的和昂贵的法律服务更加容易获得。(4)如前所言,正义大门向付得起钱的人敞开,而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恰恰是付不起钱的人。预付计划正是针对中低收入者的需求而设计,满足了他们的需求。正因为如此,使用预付法律服务的人在各收入阶层都有增加,但在中等收入的人中增加最快。(5)计划本身有利于提高法律服务水平。(6)会员与律师发生争议时可借团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必须强调,计划不是法律费用存款帐户,也不包罗一切法律费用,它并非意图使你走出严重的法律困境。相反,计划的核心价值在于避免会员遭遇严重法律问题,从而避免由此带来的经济重创。所有计划都鼓励会员及早使用预防性法律服务,使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演变为耗费很大的纠纷或诉讼之前得以化解。因此,计划许可会员获得大量咨询,而这些咨询可以使法律问题免入审判程序。有时,一个电话或一份律师函,即可解决问题。会员以少量的费用换得了内心的平安。购买计划物有所值。不过,如想摆脱已经遭遇的严重麻烦,则须按75%或100%付费。
总之,在美国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法律服务日益必须,而预付计划象健康保险一样,已经成为确保数以百万计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美国律师协会指出,美国人已将法律帮助视为必须,而对大多数美国人来说,确保他们在需要法律服务时能够得到帮助的最佳办法就是预付计划。
据法律服务消费者国家资源中心(the National Resource Center for Consumers of Legal Service)估计,目前全国有将近1900万人享有这种计划,比两年前增长了20%。另据美国律师协会的统计,转向计划的人还在不断增长。很多金融出版物说,对预付计划而言,现在的情形极象健康保险发展为万亿美元产业的前期。
四、对预付计划的法律调整
(一)法律调整机制
在美国,预付计划招募会员的活动竞争非常激烈。对预付计划要不要进行调整?有人持消极态度,认为管理私人企业不是州的责任,法律也不能包揽使公众更易获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一切工作,而计划提供者必须做些事情,对此利润的激励就足够了。
当然,主流观点还是主张要对计划进行调整。不过,总的状况是预付计划目前尚未得到全面的法律调整,即使有些州制订了相关法律,也极不统一,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州保险部门,有的是其他行政机构,有的则是州最高法院。
在科罗拉多州,预付计划被视为服务合同而非保险,故不受科罗拉多保险部门管理。
在纽约州,不论预付计划是否包含了法律服务保险,都要接受州保险部门的管理,只要该计划是由经许可的保险人提供的。没有取得保险经营许可的实体可以提供并未构成法律服务保险的预先付款法律服务,而且不受保险部门的管辖。
在佛罗里达,大多数法律服务计划由州保险部门根据法律费用保险法管理。而由教会、教育机构、信用联盟、雇用单位、协会或其组织设立的法律服务计划以及参与这些计划的律师,则由州佛罗里达律师协会根据佛罗里达律师业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总体而言,美国的许多州选择将预付计划作为保险通过州保险部门进行管理。不过,由州保险部门等对这些计划进行管理并没有完全减轻律师协会对这些计划的正当性的疑虑。而且,律师协会仍会对管理发挥间接影响,毕竟律师只能为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并取得保险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合乎职业道德地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某一计划违反标准执业行为规则,律协道德委员会仍会认定律师参与这种计划违反规则。还需注意,目前预付计划的广告和招徕客户的行为是受各州律协各自不同的规则管制的。
预付计划除了涉及上述管理法规外,还会涉及其他法律,例如,(1)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the Employee Retirement Security Act of 1974)。如果法律服务计划成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则由美国劳工部根据该法调整。(2)反托拉斯法。每月付费计划可能被看作价格协定(price fixing)。(3)税收法。其中涉及对于付计划如何征税,应否给与税收优惠等。
(二)法律规制的内容
立法对于预付计划进行调整,追求的目标各不相同,它们可以是增强法律服务的可获得性与稳定性、保证自由挑选律师、确保符合保险法律规范或统一各州法律等。
爱荷华州曾有立法具体规定了其立法宗旨:(1)鼓励发展有效的和经济上可靠的方法促使法律服务更易获得;(2)对试验新型组织、管理或服务项目做最少的限制,同时保护法律服务使用者和公众利益;(3)将试验新计划的潜在风险置于计划的发起者而非消费者;(4)在服从实际的和合理的经济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许可和鼓励通过专业保险人以外的人提供法律服务;(5)允许和鼓励各种计划之间公平和有效的竞争。(6)在法律服务的运作中,确保高质量,确保符合专业标准。
具体而言,美国对预付计划的法律调整表现两个方面:一“松”,一“紧”。
所谓“松”是指废除严格的律师道德和职业规范,为预付计划的发展扫清障碍。
1、关于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律师协会曾经坚持认为计划的管理人(非律师)可能过多控制该法律服务的提供,导致律师执业丧失独立性。现在,只要计划允许律师代表客户做出独立的职业判断即可。
2、关于律师和非律师之间的收费分享。律师协会曾经坚持认为这些计划构成未经许可的收费分享。现在,他们只反对不正当的收费分享。
3、关于计划的推销广告。律师协会认为,司法资源只能供给那些迫切需要者,而广告和招徕客户会挑起诉讼,引发社会不安。但计划发起者认为这不应成为计划的障碍。(1)限制广告不利于实现“有助明智选择律师,促进法律服务的可获得性”的目标。律师协会指出,美国有70%的人没被提供充分的专业法律服务,而研究表明许多人即使在认为需要时也不找律师,其原因除了担心价格外,还担心不能找到称职的律师。另方面,没有广告,律师只能通过个别的接触获得案源,浪费时间。人们还指责说,限制广告只会巩固那些已经强大的律师的地位,不利于新律师的长成。(2)有效的营销是预付计划成功的关键。与汽车保险或健康保险的推销大异其趣的是,预付计划如不通过雇主、工会或其他组织而直接向个人推销,则不如向这些组织推销来得成功。因为,个人常常意识不到他们卷入诉讼的可能性,在尚未面对紧迫的案件的情况下,他们不愿每月拿出钱来。因此,“计划不能销售自己,它们必须被推销”。(3)律师一般会希望仅仅通过非讼方式解决问题。因为会员每月交费固定,这样会员利用的法律服务越少则预付计划和律师受益越多。会员要获得诉讼服务则须另外交费,只是有所优惠而已。(4)通过广告唤起人们的权利意识,引导人们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并无不当。因为,人们面对不公平、不正义,不应默默忍受,而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减轻或消除痛苦。总之,应当放宽对律师广告的限制,至少应当放宽对预付计划的广告限制。美国律师协会模范执业行为规则就是如此,对计划推销作了较少限制。现在,律师可以参加那些用面对面方式或通过电话招募会员的非由律师拥有或管理的预付计划或团体法律服务计划。
4、关于计划的营销中介。律师协会曾经坚决反对计划利用独立的营销代理,认为这些营销代理会违反模范执业行为规则进行法律服务推销,因为营销代理的报酬一般是和营销的成败挂钩的。现在,其态度也有所缓和。
5、关于法律服务的质量。这应交由市场解决。同时,计划本身可以建立质量控制机制,会员可以填表评价律师服务质量,对于服务不达标的,计划可以解约。因此,律协不要过多干预。
所谓“紧”是规定预付计划的条件、程序,明确计划和律师的责任,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1、一般地,预付计划必须向州保险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2、计划必须表明其履行能力。
3、法律要求计划应当具有相当的启动费。
4、计划必须表明计划已和足够的律师签约以提供承诺的法律服务。如果没有足够的签约律师就不得与客户订立任何法律服务合同。
5、律师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水平、方便的工作时间、充足的电话、招募客户的经验。
6、佛罗里达州规定,所有为计划提供服务的律师必须投保不低于十万美元的职业疏忽保险。
7、缅因州法律规定,不得强迫受益人(会员)使用计划推选的律师,除非涉及的是通过电话或邮件提供基本法律咨询。
8、如果限制会员选择律师的自由,计划提供者可能会受到职业疏忽诉讼。
9、计划的受益人(会员等)起诉签约律师时(涉及律师对其客户或计划提供者是否忠实)时,可能发生律师的潜在利益冲突。为此,法律规定,计划必须说明如何处理会员和律师之间的争议或会员对律师的投诉。一般地,对于会员对律师收费等的不满,计划通过非正式程序解决。另外,必须告诉会员还有其它解决渠道。在有预付计划法律的州,计划由州保险部门等处理。在没有这方面具体法律的州,则由州律协提出解决投诉的办法。
10、关于服务范围,计划和律师应当详细说明,提供全部合同条款,提供详细的手册。
11、预付计划和律师必须保守会员秘密。
12、尽管律师和计划提供者之间仅仅存在简单的合同,但律师可能在法律保险提供者的网络里承担管理义务。为了简化对计划的管理,避免各种利益冲突,应当规定签约提供服务的律师不得参与计划的任何管理。因为律师要满足计划提供者的要求,也要对客户尽职。
13、律师推介会员,其义务为何?有的计划鼓励律师向计划推荐会员,律师可根据推荐的人数获得佣金。律师推荐会员时承担如下义务:(1)律师必须书面告知根据计划律师承担的工作范围以及会员向律师付费的范围;(2)律师必须真诚相信被推荐者能够从计划受益。(3)律师必须和被推荐者彻底讨论其他适合被推荐者的选择(如有)。(4)律师必须告知被推荐者自己对该计划是否适于被推荐者的评估。(5)律师必须告知被推荐者自己因推介而可能获得利益,并确保被推荐者同意自己收取这些利益。
14、佛吉尼亚州规定,所有参与提供法律服务计划的人对于为了计划而订立的所有合同负连带责任,但州律师界发起的计划除外。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