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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2-09-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发布日期:2002-09-23 执行日期:2002-09-2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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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2-09-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发布日期:2002-09-23
执行日期:2002-09-2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