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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8: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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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研究员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及相关制度安排的总称。它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决定因素。各项检察改革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因此,准确把握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内容和精神,对于开展检察工作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1.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首长,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享有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提请任免权、代表权等权力,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于法律没有限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具体范围,检察长的权力除了对外代表本院的形式性权力外,其他权力包括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提请任免权都可能受到检察委员会决定权的制约。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都由检察长领导执行。
检察委员会的设立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它有利于集中集体智慧,防止检察长的主观片面性和独断专行,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维护法制统一。我们应当坚持检察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并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强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在法律上,副检察长、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其他检察工作人员都没有独立的权力和地位,都必须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近几年来,一些检察院试行主诉检察官制、主办检察官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官的权力,加强了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和地位。对于淡化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色彩,按照检察工作规律进行管理,具有积极作用,有待于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和完善。
2.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领导体制。这是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作出的规定。其意义主要在于保证全国检察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从而有效地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方式主要有:(1)了解工作情况,包括调查研究、指令作专题汇报等;(2)通过指示、批复、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3)检查执法工作情况和落实有关指示和要求的情况;(4)领导办案,包括决定案件的管辖和指挥办案;(5)纠正或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主要有:(1)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全国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员编制制定本辖区内各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3)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给予补助。最高人民检察院特有的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主要是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均具有约束力。
3.检察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机关,而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领导核心,因而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党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进行领导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政治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党领导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内容主要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领导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基本方式是:(1)各级党委领导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党组,并通过党组实现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考查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候选人。(2)通过存在于各级检察机关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深入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主张,并带头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过,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与本级党委具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因而党委不能直接向检察机关下达指示或命令,更不能直接代替检察机关作出属于检察职能范畴的决定。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能都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都必须坚持,不能顾此失彼。
4.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核心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途径主要是行使设置权、授命权、监督权、批准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视察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权力。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既不是就个案向人民代表大会负法律责任,也不是向人民代表个人负法律责任,而是承担政治责任,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情况包括整体执法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是否满意,要由检察机关和检察长承担责任。如果人民群众不满意,人民代表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上述权力,包括罢免检察长等,检察机关将承担其后果。
从实践经验来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从整体上看应当肯定和坚持。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检察系统的领导体制还有一些地方不够完善,例如,检察一体化的程度比较低、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也比较弱,人财物的管理体制还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并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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