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8: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51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 2000-05-12
实施日期: 2000-05-12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219&page=&extra=#pid13227
失效日期: 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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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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