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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8: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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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研究员               
认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二是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但是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政纪的执行情况,而且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三是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四是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五是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既是重要的,也是有限的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诉等职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二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职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追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促进廉政勤政建设。三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促使诉讼中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清除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这些作用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同时也要看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首先,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尽管对象、范围和方式不同,但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能被其他监督所替代,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监督的作用。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次,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因而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无权进行监督。同时由于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的特点,法律关于监督程序和手段的规定是否完备,也会影响法律监督的效力,制约法律监督的作用。另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只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不具有终局或实体处理的效力。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特别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需要有关机关认真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违法现象。否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起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和否定。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也要受到外部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一是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包括工作报告的审议、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逮捕人大代表须经许可等;三是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四是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在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本上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它不具有实体性的行政处分权或司法裁决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决,而这些裁决本身就构成了对法律监督权的监督和制约。从国家监督体系来看,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各个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之间具有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因而法律监督本身必然要受到多重监督和制约。
因此,检察机关不仅有义务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也要自觉地把外部监督当做改进工作的动力和契机,而且要主动地创新外部监督的方式、方法,从制度上保障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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