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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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02日电(赵晖) 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急性病毒性心肌炎猝死,其父母以输液过程中医生擅离工作岗位负有责任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张家港法院认定医院管理和医疗技术存在缺陷,判决医院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37764.60元。
  2000年6月2日,某工学院学生杜某因感冒,发热、头晕、胃部不舒服到学院校医处就诊,校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给予相应治疗。次日,杜某回家后到村卫生院输液。4日,杜某到某卫生院作胃镜和血常规检查后,诊断为“胃炎”后又回村卫生院输液,12时40分,杜某到卫生院第二门诊部就诊,自述“右上腹部呈持续性疼痛伴有恶心,呕吐1天”,卫生院给予留院观察,经体检后诊断:腹痛待查,胆囊炎给予输液。输液约5分钟后杜某感到寒冷,治疗医生陆某让其用热水取暖,再过5分钟杜某感到欲呕吐,找医生陆某时,陆某已不在岗位。当输液至750ml左右时,患者突然出现晕厥、抽搐等症状,因陆某不在,值班人员与杜某家属于16时将其送到卫生院本部抢救。经做心电图,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阿斯综合症,因病情危重,转送医院抢救,16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9月,经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杜某系病毒性心肌炎阿斯综合症发作致心源性死亡:基层医疗单位对此病诊断有困难,疾病本身病死率较高;抢救过程中使用洁霉素,肾上腺素静脉滴注等欠妥,但病人死亡与此无关;输液过程中当病情变化时医生擅离岗位,虽不是造成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卫生院在医院管理和医疗技术方面存在缺陷,鉴定委员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院接受杜某的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而在本起事件中,死者虽系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致阿斯综合症发作猝死,但在杜某输液过程中,当出现病情变化时作为治疗医生的陆某擅离工作岗位,虽不是造成杜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未尽到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在杜某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虽与死亡无关,但也存在欠妥之处,因此卫生院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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