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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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因骨灰被盗惹出的民事官司日前有了结果。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作出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墓地保管合同关系。2、原告将原墓地退还给被告,被告退还原告墓地费828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林文忠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4月4日清明节的前一天,他准备和两个弟弟商量去祭奠父亲。就在这天下午,他接到一个陌生男人打来的电话。自称林伟的男人说:“你父亲的骨灰叫我给拿走了,没有别的意思,就是要两个钱花花。”老林一下子懵了,待他回过神来,忙给二弟打电话,二人一起去了墓地,果然发现父亲的骨灰被盗了。他们立即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报案后,兄弟俩商量不管怎样得先保住父亲的骨灰。第二天上午,老林给林伟打电话,对方开价5万元。老林为了稳住对方,就说:“5万就5万吧,不过你得保证骨灰完整。”
  可很奇怪,从事发之后一连几天,林文忠再没有接到林伟的电话,对方的手机也老是关机。林家兄弟及家人陷入焦急之中,寝食难安。
  5月的一天,林文忠忽然从公安机关获悉其父骨灰被盗案已在安徽省淮南市告破,犯罪嫌疑人郑某、肖某、张某悉数被抓。林家兄弟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为了早日取回父亲的骨灰,多次往返于枣庄和淮南之间。
  犯罪嫌疑人很快交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原来,三名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专门盗窃骨灰借以勒索他人钱财的犯罪团伙。2002年3月,他们在山东临沂作案,敲诈他人钱财4万元。之后,他们来到枣庄,盗窃了林文忠父亲的骨灰。当林家迟迟没有将钱打进他们指定的账户时,他们惟恐被公安机关抓获就逃到安徽,又分别在宿州市、淮南市、亳州市的公墓盗窃骨灰,然后一一勒索钱财。很快,淮南市公安机关就抓获了他们。
  6月7日,林文忠取回了父亲的骨灰。但此事给林家兄弟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2002年8月7日,林家三兄弟将枣庄市某公墓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墓地费8280元,赔偿经济损失312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原告认为:1、原、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将其父亲的骨灰存放在被告建造的墓地上,并交纳了相关费用,被告承诺负责护墓20年,这足以表明自原告之父安葬之日起就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骨灰保管合同关系。骨灰被盗,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由于本案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骨灰,被告的违约行为又侵害了原告的精神性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3、被告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死者骨灰是亲属进行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特定物,对于死者亲属是神圣不可亵渎的,它是具有巨大精神利益的特定物。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是合理的。
  2002年9月12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管骨灰、看护墓地的保管合同关系自原告向被告交纳墓地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及墓穴证之时就已形成。该合同中原告的权利及义务即是向被告交纳墓地费,并在取得墓穴证后可以随时到墓地祭拜其父的亡灵或扫墓;而被告的权利及义务为收取墓地费并负责保管看护原告父亲的墓地20年。由于被告未尽到妥善看护保管职责,造成原告父亲的骨灰从墓地被盗,致使死者亲属失去了祭拜之特定物,被告的违约行为给死者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墓地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为此给死者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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