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执行日期:2000-02-24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执行日期:2000-02-24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