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03-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3-15 执行日期:2000-03-15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403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03-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3-15
执行日期:2000-03-15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