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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产妇将要分娩,而接生员上门接生时,竟将产出的孩子甩出两尺多远,致使产妇子宫大出血而休克。为了保住性命,产妇的子宫被切除,生殖功能残废,且患上了不治之症,必须长期服用激素以维持女性特征。在经过生死劫难之后,少妇一纸诉状将接生员、医院和镇政府一并告上了法庭—— 近日,在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当刘丽接过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和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主动交到法庭的70900余元赔偿款时,他们夫妇再也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感情,抱头大哭起来。一场生死劫难,又历历在目。 惨案 因接生而生 2000年4月19日,年仅22岁的刘丽将近临产,丈夫张玉急忙给计生办打了电话,但计生办没人,无奈又打电话到计生办专职接生员吴付金家中。吴付金到刘丽家检查后说刘丽宫口开了一指,便让张玉购买药品给刘丽输液。凌晨1时多,刘丽的宫口还未全开,吴便采取扩宫措施,并用手连续在刘的腹部按压。凌晨2时,吴说宫口已全开,便又继续按压直至孩子头部从会阴处露出。但孩子的双肩卡在会阴里面,吴便双手抱着孩子的头部用力拉,猛地将孩子甩出两尺多远。由于刘丽不停地大量出血,吴感到情况严重,便将刘丽送医院诊治。南阳市中心医院妇产科值班主任检查后,立即打电话向院长汇报,院长赶来亲自为刘丽做手术。由于吴接生处理不当,已造成刘丽子宫内翻,复位后不能收缩,而且还有可能大面积出血。为挽救产妇生命,刘丽的子宫被切除。因此次事故,刘丽患上了席汉氏病的不治之症,必须长期服用激素才能维持其女性特征,一旦停药,就会出现喉结突出、声音变粗、胡须猛起等男性化特征。面对自己年纪轻轻子宫就被切除,生育能力完全丧失,现在又面临如此的病魔,刘丽一头栽倒在地上…… 庭审 当事人各执一词 事情发生后,刘丽夫妇决定讨个说法,但吴付金、镇卫生院、镇计生办三方均拒绝赔偿。2001年5月12日,万般无奈的刘丽一纸诉状将皇路店镇政府、接生员吴付金、皇路店镇卫生院一齐告到了南召县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残疾慰抚金共计89000余元。 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辩称,吴付金的行为属个人行为,所出现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告既然交纳了定点接生保证金就应该到指定的地点去分娩,原告在此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故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吴付金辩称,原告的子宫内翻原因不明,我在接生过程中未有失当之处,因此我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辩称,我院多次强调并有明确规定,医护人员不准外出私自接生,被告吴付金虽是我院医生,但她私自外出接生,违反有关规定,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我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受理此案后,南召县法院委托南阳中院司法技术处进行鉴定。该处出具鉴定结果为:接生员在非正常医疗条件下为刘丽接生,使用非医务人员按压患者腹部助产;患者反映接生员产程中操作粗暴;接生员反映胎儿有脐绕体,这些均可导致刘丽子宫内翻;刘丽产后大出血是导致患席汉氏病的原因;失血过多出现休克现象,子宫收缩差等情况下行子宫次切术符合治疗原则。 2001年7月7日,南召县法院又委托南阳中院司法技术处对原告刘丽的伤残程度进行补充鉴定,该处鉴定书认为:“刘丽子宫次切术后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构成七级伤残。” 判决 产妇得到赔偿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付金系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派往南召县皇路店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的专职接生员,该所系定点接生点,原告刘丽既然已向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下属单位皇路店镇计生办交纳了定点接生保证金,她就应属定点接生点的服务对象,被告吴付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吴付金在不符合诊疗常规的情况下行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原告刘丽既交纳了定点接生保证金,就应该到定点或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医院及相对安全的地方去分娩,而其却在家中让被告吴付金接生,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赔偿原告刘丽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慰抚金等,共计30557.24元;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刘丽上述各项费用共计37347.7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布后,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部分处理不妥,依法变更南召县法院民事判决为: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赔偿刘丽精神慰抚金、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31907.24元,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赔偿刘丽上述费用共计38997.73元。 至此,这场沸沸扬扬的医疗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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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产妇将要分娩,而接生员上门接生时,竟将产出的孩子甩出两尺多远,致使产妇子宫大出血而休克。为了保住性命,产妇的子宫被切除,生殖功能残废,且患上了不治之症,必须长期服用激素以维持女性特征。在经过生死劫难之后,少妇一纸诉状将接生员、医院和镇政府一并告上了法庭——
近日,在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当刘丽接过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和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主动交到法庭的70900余元赔偿款时,他们夫妇再也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感情,抱头大哭起来。一场生死劫难,又历历在目。
惨案 因接生而生
2000年4月19日,年仅22岁的刘丽将近临产,丈夫张玉急忙给计生办打了电话,但计生办没人,无奈又打电话到计生办专职接生员吴付金家中。吴付金到刘丽家检查后说刘丽宫口开了一指,便让张玉购买药品给刘丽输液。凌晨1时多,刘丽的宫口还未全开,吴便采取扩宫措施,并用手连续在刘的腹部按压。凌晨2时,吴说宫口已全开,便又继续按压直至孩子头部从会阴处露出。但孩子的双肩卡在会阴里面,吴便双手抱着孩子的头部用力拉,猛地将孩子甩出两尺多远。由于刘丽不停地大量出血,吴感到情况严重,便将刘丽送医院诊治。南阳市中心医院妇产科值班主任检查后,立即打电话向院长汇报,院长赶来亲自为刘丽做手术。由于吴接生处理不当,已造成刘丽子宫内翻,复位后不能收缩,而且还有可能大面积出血。为挽救产妇生命,刘丽的子宫被切除。因此次事故,刘丽患上了席汉氏病的不治之症,必须长期服用激素才能维持其女性特征,一旦停药,就会出现喉结突出、声音变粗、胡须猛起等男性化特征。面对自己年纪轻轻子宫就被切除,生育能力完全丧失,现在又面临如此的病魔,刘丽一头栽倒在地上……
庭审 当事人各执一词
事情发生后,刘丽夫妇决定讨个说法,但吴付金、镇卫生院、镇计生办三方均拒绝赔偿。2001年5月12日,万般无奈的刘丽一纸诉状将皇路店镇政府、接生员吴付金、皇路店镇卫生院一齐告到了南召县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残疾慰抚金共计89000余元。
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辩称,吴付金的行为属个人行为,所出现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告既然交纳了定点接生保证金就应该到指定的地点去分娩,原告在此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故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吴付金辩称,原告的子宫内翻原因不明,我在接生过程中未有失当之处,因此我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辩称,我院多次强调并有明确规定,医护人员不准外出私自接生,被告吴付金虽是我院医生,但她私自外出接生,违反有关规定,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我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受理此案后,南召县法院委托南阳中院司法技术处进行鉴定。该处出具鉴定结果为:接生员在非正常医疗条件下为刘丽接生,使用非医务人员按压患者腹部助产;患者反映接生员产程中操作粗暴;接生员反映胎儿有脐绕体,这些均可导致刘丽子宫内翻;刘丽产后大出血是导致患席汉氏病的原因;失血过多出现休克现象,子宫收缩差等情况下行子宫次切术符合治疗原则。
2001年7月7日,南召县法院又委托南阳中院司法技术处对原告刘丽的伤残程度进行补充鉴定,该处鉴定书认为:“刘丽子宫次切术后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构成七级伤残。”
判决 产妇得到赔偿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付金系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派往南召县皇路店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的专职接生员,该所系定点接生点,原告刘丽既然已向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下属单位皇路店镇计生办交纳了定点接生保证金,她就应属定点接生点的服务对象,被告吴付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吴付金在不符合诊疗常规的情况下行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原告刘丽既交纳了定点接生保证金,就应该到定点或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医院及相对安全的地方去分娩,而其却在家中让被告吴付金接生,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赔偿原告刘丽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慰抚金等,共计30557.24元;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刘丽上述各项费用共计37347.7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布后,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部分处理不妥,依法变更南召县法院民事判决为: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赔偿刘丽精神慰抚金、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31907.24元,南召县皇路店镇卫生院赔偿刘丽上述费用共计38997.73元。
至此,这场沸沸扬扬的医疗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