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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11-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40号 发布日期:1995-11-09 执行日期:1995-11-09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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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11-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40号
发布日期:1995-11-09
执行日期:1995-11-09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