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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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4日电(郭新占) 日前,在法官的监督下,北京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召开了分公司员工大会,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
  原因是:2001年6月6日,北京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交接中,公司工作人员在领导的授意下,擅自搜查了张某的个人手包。张某认为:此举侵害了其名誉权。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召开分公司员工大会,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丰台区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但该公司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无奈之下,张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官发现该公司抵触情绪严重,遂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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