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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红是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资溪村三组人,靠做点儿小生意养家糊口。 1997年4月,经人介绍,余以36500元的价款买了同组居民王茂华坐落在资溪村三组的六楼一底的2楼住房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当时交了1800元定金,签订了购房协议,进住该房后,余红分期分批到1999年9月16日止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付清房款前10天即9月6日,余红见王茂华5楼还有一套同面积的房子,就以2楼采光不好为由,提出换一换。经口头协商,达成了换房协议。于是,余红一家从2楼搬到了5楼,王茂华承诺尽快给办理房屋产权及其他相关手续。 然而,住了不到20天,资阳市人民法院却告知余红,其住房连同原购买的2楼那套房,因王茂华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贷款无力偿还,法院已依法将该房屋拍卖,要求余红立即搬出住房。 余红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他找到王茂华要求说清楚。王茂华不得不承认,因为他贷合作基金会的款太多,无力偿还,法院只好拍卖原来属于他的房子,用以抵债。他说,7楼还有一套房子,只好请余红“再上一层楼”,换到7楼去住。 没办法,余红只好同意搬到了7楼。王茂华仍然口头承诺,尽快办好房屋产权等相关证书。因为是同村同组,碍于面子,余红表示同意。 余红万万没想到,他所住的7楼,居然还会有麻烦。开始,他多次找王茂华,希望尽快落实产权手续,王却借口推三阻四。2001年底,王茂华竟一走了之,到外边躲债去了。 余红打算通过自身努力,办好房屋产权证。然而令他惊讶的是,经查,他所住的7楼,早已被王茂华用于贷款抵押给雁江信用社了。他先从2楼搬到5楼,又从5楼被赶到7楼,而现在,如果法院再来个拍卖,他就会被悬空,再没地方落脚了。 余红十分气愤,他四处打听王茂华的下落,却毫无线索。他请教亲朋好友,就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不少朋友认为,王茂华抵押在前,余红购房在后,一旦信用社追贷款无路可走,也只好申请法院拍卖房屋,而余红的购房协议将会无效,其所购住房也因王茂华躲债在外而无法收回。余红将面临无家可归的结局。 余红一纸诉状把王茂华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房屋买卖有效,确认被告王茂华与信用社抵押合同无效。 2002年10月12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王茂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其买卖关系成立。之后,由于法院拍卖,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调换了房屋,其买卖关系仍然成立。被告出卖的房屋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将房屋抵押贷款,违反了农村集体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抵押的禁止性规定,违法设定的贷款抵押,根本不能对抗原、被告合法的买卖关系。故法院作出判决:一、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二、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被告王茂华为原告办理房屋相关权利证书的过户手续,其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有关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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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红是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资溪村三组人,靠做点儿小生意养家糊口。
1997年4月,经人介绍,余以36500元的价款买了同组居民王茂华坐落在资溪村三组的六楼一底的2楼住房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当时交了1800元定金,签订了购房协议,进住该房后,余红分期分批到1999年9月16日止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付清房款前10天即9月6日,余红见王茂华5楼还有一套同面积的房子,就以2楼采光不好为由,提出换一换。经口头协商,达成了换房协议。于是,余红一家从2楼搬到了5楼,王茂华承诺尽快给办理房屋产权及其他相关手续。
然而,住了不到20天,资阳市人民法院却告知余红,其住房连同原购买的2楼那套房,因王茂华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贷款无力偿还,法院已依法将该房屋拍卖,要求余红立即搬出住房。
余红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他找到王茂华要求说清楚。王茂华不得不承认,因为他贷合作基金会的款太多,无力偿还,法院只好拍卖原来属于他的房子,用以抵债。他说,7楼还有一套房子,只好请余红“再上一层楼”,换到7楼去住。
没办法,余红只好同意搬到了7楼。王茂华仍然口头承诺,尽快办好房屋产权等相关证书。因为是同村同组,碍于面子,余红表示同意。
余红万万没想到,他所住的7楼,居然还会有麻烦。开始,他多次找王茂华,希望尽快落实产权手续,王却借口推三阻四。2001年底,王茂华竟一走了之,到外边躲债去了。
余红打算通过自身努力,办好房屋产权证。然而令他惊讶的是,经查,他所住的7楼,早已被王茂华用于贷款抵押给雁江信用社了。他先从2楼搬到5楼,又从5楼被赶到7楼,而现在,如果法院再来个拍卖,他就会被悬空,再没地方落脚了。
余红十分气愤,他四处打听王茂华的下落,却毫无线索。他请教亲朋好友,就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不少朋友认为,王茂华抵押在前,余红购房在后,一旦信用社追贷款无路可走,也只好申请法院拍卖房屋,而余红的购房协议将会无效,其所购住房也因王茂华躲债在外而无法收回。余红将面临无家可归的结局。
余红一纸诉状把王茂华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房屋买卖有效,确认被告王茂华与信用社抵押合同无效。
2002年10月12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王茂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其买卖关系成立。之后,由于法院拍卖,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调换了房屋,其买卖关系仍然成立。被告出卖的房屋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将房屋抵押贷款,违反了农村集体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抵押的禁止性规定,违法设定的贷款抵押,根本不能对抗原、被告合法的买卖关系。故法院作出判决:一、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二、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被告王茂华为原告办理房屋相关权利证书的过户手续,其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有关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