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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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宣判了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携技术跳槽的员工及其投奔的新东家,都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技公司)的著作权,法院依法判处跳槽的姜某某及其新东家应立即停止侵权,在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新科技公司5.5万元。
  这起案件讼争的标的——多点收费软件,早期是由某通讯公司开发、销售并享有著作权的,当时被告之一的姜某某是该公司员工,曾参与了该软件的开发、销售、安装等工作。1999年2月,通讯公司协议将该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新科技公司,为了保证软件后续开发及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讯公司又允诺将聘用的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供新科技公司调度安排。
  1999年12月,新科技公司指派了姜某某前去安装调试。软件开发完成后,姜某某未经新科技公司同意,擅自复制、留存了软件的源程序及有关文档。不久,姜某某跳槽到另一家软件工程公司,并将有关程序带到了新公司。在新公司的指派下,2001年9月,姜某某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新的多点收费模块。
  由于计算机软件相似度的鉴定涉及专业问题,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将双方提供软件送交中国软件评测中心鉴定。经鉴定发现,两种软件核心模块的相同相似部分,占原有软件的50%,占改进软件的23.8%,这些相同或相似应可以避免。
  法院因此认定,姜某某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留存软件源程序及有关文档,已构成侵权。而姜某某开发新软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法律后果应由其任职的新公司承担。
  据悉,另一起新科技公司诉该软件工程公司的案件,也在日前宣判,法院判令软件工程公司停止使用新科技公司的29个源程序,并赔偿新科技公司2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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