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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1月29日电(张宁) 2002年11月5日,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刘集村村民孙某,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一起财物损害赔偿案进行强制执行。 孙某与费某系村民,费某得知其母落选村妇联主任,疑是孙某所为。2002年2月19日早晨,孙某来到猪圈发现其猪圈内所养的14头小猪有的已死,有的已呈病态。孙某随即到卫生室买药,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经灌南县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2年2月18日夜8时许,家住同村组的费某从家中携化工毒品氧化锌窜至邻居孙某家猪圈旁将毒药扔进猪圈内,将14头苗猪毒死。灌南县公安局委托灌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小猪价格鉴定,结论为被毒死小猪14头累计512斤,价值人民币1331元。灌南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0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费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元。当日灌南县公安局将决定书送达了费某。同年5月28日,孙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费某赔偿损失148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费某出于嫉妒心理,将原告的猪毒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费某在庭审中否认其曾去孙某家猪圈,但其在公安机关的首次交待已清楚地陈述了其所作所为,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费某赔偿孙某计币1331元,诉讼费山费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费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妥当的,费某上诉称在公安机关交待材料上签名是刑迅逼供所签,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费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费某未能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孙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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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1月29日电(张宁) 2002年11月5日,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刘集村村民孙某,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一起财物损害赔偿案进行强制执行。
孙某与费某系村民,费某得知其母落选村妇联主任,疑是孙某所为。2002年2月19日早晨,孙某来到猪圈发现其猪圈内所养的14头小猪有的已死,有的已呈病态。孙某随即到卫生室买药,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经灌南县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2年2月18日夜8时许,家住同村组的费某从家中携化工毒品氧化锌窜至邻居孙某家猪圈旁将毒药扔进猪圈内,将14头苗猪毒死。灌南县公安局委托灌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小猪价格鉴定,结论为被毒死小猪14头累计512斤,价值人民币1331元。灌南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0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费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元。当日灌南县公安局将决定书送达了费某。同年5月28日,孙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费某赔偿损失148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费某出于嫉妒心理,将原告的猪毒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费某在庭审中否认其曾去孙某家猪圈,但其在公安机关的首次交待已清楚地陈述了其所作所为,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费某赔偿孙某计币1331元,诉讼费山费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费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妥当的,费某上诉称在公安机关交待材料上签名是刑迅逼供所签,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费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费某未能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孙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