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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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02日电(陈祥 孙国忠) 市场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为了留住自己培养的人才,许多单位在对职员培训时都要求培训人员必须回原单位工作一定的年限,日前,张家港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此类培训纠纷案件。
  家住张家港大新镇的张某1991年进入江苏宏宝集团公司工作,1995年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6740元派其至无锡机器制造专科学校学习二年,同时规定学习期满后张某须在公司工作15年,期间擅自离厂或借故离职,应赔偿培训费及损失费50000元,协议经过了公证处公证。经过二年的学习,张某再次回到了工作岗位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开始对自己的工作和收入产生了不满,去年10月擅自离厂,11月申请辞职,公司未予同意,对其除名,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50000元。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张某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约定予以赔偿,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宏宝集团公司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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