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2月03日电(赵晖) 家住张家港市杨舍镇的缪女士为了少交房产交易税,在与买主签订买卖协议时有意将卖房款降低,却不料弄巧成拙,买主在得到房屋后,拒付余款,缪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997年,王某与陈某经缪女士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时无房居住,热心的缪女士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借给小两口作新房。1999年8月,缪女士与陈某协商将房屋出售给陈某,房价为100000元,陈某丈夫王某与缪女士父母签订了购房协议。为了省点交易税,在协议中双方将房屋转让价写为60000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同年10月7日,双方在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11月21日,陈某向缪女士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欠房款40000元,此后缪女士多次催讨余款,王某夫妻都称房款已经付清,陈某更称40000元欠条是其受缪女士等人指使,为了在与丈夫离婚时多分财产而写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证人叶某、许某、余某到庭作证,均证实陈某在与他们闲谈过程中,承认还欠缪女士几万元房款。陈某姑妈胡某也向法院提供书面证词,证实在缪女士向陈某催讨房款时,陈某暂时还不出,由其执笔写了一张欠条,陈某在欠条上签了名。法院认为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协议证实房屋价格为110000元,证明原告陈述的房屋转让价100000元是合理的,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陈某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已形成证据链,据此判决王某、陈某夫妇支付缪女士购房款40000元。 |
240331
中国法院网12月03日电(赵晖) 家住张家港市杨舍镇的缪女士为了少交房产交易税,在与买主签订买卖协议时有意将卖房款降低,却不料弄巧成拙,买主在得到房屋后,拒付余款,缪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997年,王某与陈某经缪女士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时无房居住,热心的缪女士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借给小两口作新房。1999年8月,缪女士与陈某协商将房屋出售给陈某,房价为100000元,陈某丈夫王某与缪女士父母签订了购房协议。为了省点交易税,在协议中双方将房屋转让价写为60000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同年10月7日,双方在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11月21日,陈某向缪女士出具一份欠条,注明欠房款40000元,此后缪女士多次催讨余款,王某夫妻都称房款已经付清,陈某更称40000元欠条是其受缪女士等人指使,为了在与丈夫离婚时多分财产而写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证人叶某、许某、余某到庭作证,均证实陈某在与他们闲谈过程中,承认还欠缪女士几万元房款。陈某姑妈胡某也向法院提供书面证词,证实在缪女士向陈某催讨房款时,陈某暂时还不出,由其执笔写了一张欠条,陈某在欠条上签了名。法院认为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协议证实房屋价格为110000元,证明原告陈述的房屋转让价100000元是合理的,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陈某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已形成证据链,据此判决王某、陈某夫妇支付缪女士购房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