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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
2014-9-24 2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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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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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称谓
法与政策在传统称谓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能给人们以具体的行为准则,稳定性较强;政策多系原则性的,具有灵活易变的特点。因此,有人认为政策与法是不能兼容的,反对产业政策法乃至经济政策法的提法。然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已趋于模糊,政策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产业政策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业政策法的提法并无不当之处。有学者在评论产业政策法时就认为:“产业政策法是政策与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其内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1]实践中,产业政策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很多时候,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各自制订并实施具体的产业政策时,都非常重视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产业立法制度,如日本的《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特定产业结构改进临时措施法》等。
(二)产业政策法有时是推行产业政策的一种手段,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例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三)产业政策法有时也是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渊源和依据。例如,《电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四)产业政策法在实施过程中深受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经济政策的影响。我们以属于产业组织政策法的反垄断法为例。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当其与经济政策矛盾时,往往让位于经济政策,服从于宏观调控的需要。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但其真正有效实施却是从70年代末开始的,其重要原因是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2]
二、产业政策法的特点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并非所有的产业都要制定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往往是针对特定的产业而制定的,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目的是为了扶持或调整某个产业。例如,日本为了振兴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年5月),为了扶持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1年)。韩国为了振兴电子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电子工业振兴法》(1969年),为了培育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培育长期对策法》。[3]
(二)阶段性。产业政策法的阶段性与针对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它所针对的特定产业被成功扶持或调整时,该产业政策法的历史任务也将完成,从而被废止。许多产业政策法被冠以“临时法”的称呼就是这个道理。如《特定纤维工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临时船舶建造调整法》。另外,从世界各国发展规律看,具体的产业政策一般是每十年或更短的时间为一个周期,产业政策的内容就进行一次较大的更新和调整。产业政策法也是如此。例如,为了顺利完成结构转换和对衰退产业的调整,197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1983年,日本产业结构向资源节约化和高加工度化的转换基本实现,大规模的产业替代已经完成,新的一轮产业结构转换目标是高技术密集化,因而产业调整任务由一般的规模缩减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和技术改造为主。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1983年4月,“特安法”被废止,代之以《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4]
(三)综合性。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产业政策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括了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构成。
三、产业政策法的理论基础
尽管现实中,产业政策已作为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通过不同途径在加以应用,但理论上的争论却是明显存在的。主张自由经济的学者极力反对国家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来干预经济;与此相反,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是合乎逻辑的,是政府协调经济并保证其健康增长的必要的手段,也是客观需要。[5]我们认为,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但必须谨慎对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关于制定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的理论,日本先有“后发优势论”,后有“市场失败论”,1992年又出现了“边际费用递减说”。近年来,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产业政策理论,影响较大的有两种,一为“危机导向论”,二为“机会导向论”。
(一)后发优势论。后发优势论,又称“赶超论”,它源于经济学家筱原三代平1957年在一篇论文《产业结构和投资配置》中提出的“动态比较费用说”。 筱原对产业政策必要性的理论解释是,日本经济在当时之所以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问题在于产业结构的后进性。在当时,日本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其市场和技术进步的前景都不乐观,且依托这些产业又无法使日本经济赶上欧美发达国家。而且,完全依托市场机制,不可能改变自己的比较优势。因此,需要依托产业政策的力量,使本国的比较优势得以改变,也就是实现所谓“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以便使日本的产业结构趋近于欧美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6]在“后发优势论”的指导下,日本的产业政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后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效仿。
(二)市场失败论。市场失败论,又称“弥补市场缺陷论”,它源于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于1984年所著的《日本的产业政策》。在该著作中,小宫对产业政策功能的定位是“弥补市场缺陷”,即产业政策是政府用以弥补或修正市场在配置资源时所固有的局限性或缺陷的基本手段。由于在现实经济中市场存在着信息性失灵、垄断性失灵、外部性失灵、公共性失灵等,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主要以诱导的方式、但不排斥有时是直接介入的方式来调节或干预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和产业内部的配置过程,以此来修正失效的市场功能,弥补市场的缺陷。[7]
(三)边际费用递减说。1992年,日本经济学家村上泰亮在其所著的《反古典的政治经济学》中提出了“边际费用递减说”。 村上认为,新古典派经济学的基本前提是“边际费用递增的法则”,其实边际费用递增(边际收益递减)并非是普遍规律,边际费用递减是与边际费用递增同样重要的现象。特别是在研究增长与发展这类长期性问题时,边际费用递减的情况就成为关键。边际费用递减现象的持续存在是以技术进步的持续存在为依据的。村上认为,如果不对边际递减显著的产业进行必要的政策介入就会引出自杀性价格竞争,其后果不是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就是固化垄断。[8]
(四)危机导向论。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荟萃之地的美国,过去并无产业政策这一概念,只是由于日本战后实行的产业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其经济实力已可与美国相抗衡,才使美国不仅感到日本的威胁,也对理论上并不太成熟的产业政策刮目相看。所谓“危机导向”,是指被作为赶超对象的美国感到后进国高速发展的威胁,尤其是在国际竞争中屡遭败绩而产生了危机感。不得不放弃过去只运用财政、金融政策进行总量调节的政策。为了保持自己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困境或感到国际上存在较大威胁的产业采取一些扶持政策,而对于健康发展的、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优势的产业,则尽可能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9]
(五)机会导向论。这种政策理论是在当今世界经济竞争激烈和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产生的。它的核心是,在不断涌现的新产业面前,把握住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新兴产业中选择增长潜力最大的产业。[10]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50—100年,如何赶超发达国家是21世纪的一项艰巨任务,“后发优势论”无疑有其现实适用性。同时,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刚刚起步,既有一般性的市场缺陷,也存在着特殊性的市场缺陷——市场的不发达性和不完善性,因此,也有“市场失败论”发挥作用的空间。另外,知识经济与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而“边际费用递减说”是培植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的产业政策原理,因此,“边际费用递减说”也有其借鉴价值。
四、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二为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
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一些后发国家。它往往在法律中规定,国家要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实行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快本国主导产业的超常发展,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达到缩短同发达国家差距或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相比美国而言,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个后发国家。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经历了经济复兴时期、高速增长时期、全面赶超时期和结构转换时期。在每个时期,日本都不断制定稳定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以集中力量有秩序地恢复和加快特定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政策法既有统筹性,又有动态连贯性。
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倾向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些先行国家。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类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11]在美国,他们重视反垄断这类产业组织政策及其法律化,而产业结构政策及其法律化被认为没有多大积极意义。1984年9月美国《经济问题杂志》曾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12]美国虽曾制定过一些涉及产业结构政策方面的法律,如《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1954年)、《产业复兴法》(1933年),但这些产业政策法都是特殊的、偶然的、零碎的,因此,它不具有典型性。
中国的国情与上述两国均有所不同。一方面,产业结构存在下列严重问题: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明显,“夕阳产业”问题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高度化层次低,出口贸易初级化等。同时,产业结构出现了三个制约的“瓶颈”现象: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约;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约;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约。[13]另一方面,产业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等严重现象。因此,中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应不同于美、日等国的立法模式,我们既要重视产业结构立法,也要重视产业组织立法,双轨齐下。只有这样,才能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
五、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产业政策法涉及面宽,调整对象广泛,是宏观调控法中规模最大的一组法规群。虽然它规模庞大,但并非杂乱无章,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体系。关于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目前的通说认为产业政策法由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产业布局法四部分构成。[14]这些学者的立论基础实际上是源于对产业政策的理解,即产业政策由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所组成。这种论证的思路总体上是可行的,是根据产业政策法的调整对象所作的划分,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也有其不够科学和严谨之处。产业政策是否一定由上述四方面的政策所构成,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可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及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15]另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等具体政策;[16]还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产业组织政策;二是产业结构政策。[17]我们认为,产业布局政策实际上是国家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能完全包容在产业政策中,而产业技术政策虽也是产业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产业间的技术结构是供给结构的一个因素,是产业结构的一个侧面,因此,产业技术政策应在产业结构政策的框架内予以讨论。[18]综上,我们认为,产业政策主要由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所构成;相应地,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应是产业结构政策法和产业组织政策法。
目前,有一种意见认为产业政策法不能自成体系,他们认为:在法律方面,产业组织政策的要义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尤其是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市场结构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产业组织的合理化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产业结构政策与国家计划密切相关,是体现于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因而认为产业结构法是计划法的重要部门。[19]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第一,产业结构政策仅是贯彻、分解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总任务和各种宏观经济总量指标的手段之一,而不是计划中的重要内容;第二、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是密切联系的,它们均涉及资源配置的结构问题。产业结构政策针对的是“产业间”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而产业组织政策则是关于“产业内”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因此,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是相互关联的两个层次的结构问题;[20]第三,产业组织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政策的实现。产业组织政策既可以促进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经济的利用,又可以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入方向,通过促进企业间的兼并与联合实现资源的重新组合,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换。[21]
六、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
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是指保障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实施的手段。历史经验表明,产业政策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政策手段的选择与配合,它比确立产业政策目标更复杂。因此,要想取得较好的产业政策效果,必须根据产业政策目标的要求,适当地选择和组合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变量。[22]一般而言,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变动。我们以日本为例。二战后初期及50年代,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分配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价格管制、外汇管制、政府的复兴金融公库贷款等;60年代高度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行政指导、财政和金融诱导等;自70年代开始,主要政策手段从利用税收、贷款、政策补助等“硬性”手段调整为提供信息指导的“软性”手段。这种信息指导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定期发布的“长期经济展望”;80年代中、后期以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的信息指导,连续不断地发表“经济展望”等综合资料;同时实行了一系列旨在缓和国际贸易摩擦、保持持续增长势头的出口自我限制、扩大内需等方面的行政性规定。[23]
从总体上而言,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有三大类:一是间接诱导手段,它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它包括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方面,有时还配有配额制、许可制、对工资与价格的直接控制等;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及提供其他信息为表现形式。由此也可见,产业政策实施手段有些是其政策所特有的手段,有些是借用其他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而且这两个手段又是产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误认为应把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隶属于产业政策之下。
关于产业政策实施手段的使用,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产业总体上处于较快发展阶段时,产业政策的实施多采取以直接介入调控方式为主;[24]在市场经济比较健全、产业总体比较平衡时,产业政策实施多以诱导性调控方式为主。[25]而且,如果工业化过程和产业化进程所经历的时间较短,直接介入调控方式的运用就较多;反之,诱导性调控方式就用得多。我国正处于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所以,应采取以直接介入性调控方式为主,逐渐加大诱导性调控的力度。[26]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中运用最多、最频繁的是直接管制手段。如为解决汽车重复建设的问题,国家规定,1995年底以前,不再批准新的轿车、轻型车项目;再如纺织业的限产压锭、煤炭行业的限产关井等;又如国家经贸委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前,我国正在加大间接诱导手段的应用力度。例如,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中,国家规定了投融资手段、政府采购手段等间接诱导手段;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规定了财政、税收等间接诱导手段。今后,我国还应采用行政、信息指导手段来保障产业政策法的实施。
七、中国的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
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和规定产业政策是在1986年开始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当时产业政策的制定是针对经济发展中加工工业盲目发展,基础工业明显落后,以及机电工业技术进步缓慢等产业结构矛盾制定的。产业政策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中国正式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是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该决定标志着中国有了独立的产业政策,确定了产业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作为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职能和调控手段。”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这是中国第一个长期的产业政策。
根据上述国家产业政策总的规定,国家还制定了《90年代农业发展纲要》和《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关于当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若干意见》(1999年);制定了《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1993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994年)、《水利产业政策》(1997年)、《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1997年)、《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999年)、《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0年)、《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该规定实施后,原来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2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002年),等等。
此外,由国家制定有关项目经济规模标准和国家重点鼓励发展、限制或禁止投资产业、产品与技术目录,对各类产业进行引导和调控,亦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7]这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1989年)、《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的若干规定》(199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199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1999年)、《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2000年),等等。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中规定,制定“十五”计划,要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为此,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重大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1)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2)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3)大力发展服务业;(4)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5)进一步加强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6)实现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上述指导思想将会影响我国今后的产业政策立法。
评价中国的产业政策和产业政策法,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产业政策法律化程度不够。这导致现实中出现诸多弊端,产业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诸多变数,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最典型的是《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本身并不是一部法规,其内容只有指导性作用,不具有强制力,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对各地的约束力不大。[28]
(二)已有的产业政策法效力层次太低。中国现有的产业政策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法律以外,其他的均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比而言,国外的产业政策法基本上是由议会制定的,以法律为表现形式,这无疑加大了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三)产业组织政策法十分稀缺。上述产业政策及其法律主要集中于产业结构方面,产业组织方面的规定凤毛麟角。实际上,产业组织问题在中国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必须加大力度(包括制定一些基本的产业组织政策法)才能得到改善。
(四)产业政策涉及面太广。产业政策的有效领域主要是国家需要加快发展和企业不愿自觉进入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和公共产品领域。如果政府在每个产业、每个领域都制定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涉及的面太宽、太多、太滥,政策就会失去重点,就可能导致一个总体上失效的产业政策。[29]
[注释]
[1] 董进宇主编:《宏观调控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2]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的研究》,《经济法学》1996年第2期,第62页。
[3] 董进宇主编:《宏观调控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4] 参见陈淮编著:《日本产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173页。
[5] 详见汪同三、齐建国主编:《产业政策与经济增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8页。
[6]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2页。
[7] 陈其林:《产业政策:企业、市场与政府》,《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1999年第8期,第167页。
[8]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3页。
[9] 高斌、张国福:《经济政策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10] 高斌、张国福:《经济政策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11] 李寿生:《关于21世纪前10年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思考》,《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11期,第130页。
[12] 转引自杨沐:《产业政策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页。
[13] 祝宝江:《科技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驱动力》,《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6期,第86页。
[14] 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403页。
[15] 江小涓:《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页。
[16] 龚仰军、应勤俭:《产业结构与产业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17] 高斌、张国福:《经济政策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18]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9] 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2页。
[20]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21] 周振华:《产业政策的经济理论系统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页。
[22] 周振华:《产业政策的经济理论系统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
[23] 陈淮编著:《日本产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24] 这里的直接介入调控实际上是指直接管制手段。
[25] 这里的诱导性调控实际上是指间接诱导手段。
[26] 于潜、江晓薇:《中国新时期产业政策的实证分析》,《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1996年第6期,第176页。
[27]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4页。
[28] 林兴登:《产业政策立法初探》,《经济与法》1999年第7期,第21页。
[29] 李寿生:《关于21世纪前10年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思考》,《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4期,第127页。
原载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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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称谓
法与政策在传统称谓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能给人们以具体的行为准则,稳定性较强;政策多系原则性的,具有灵活易变的特点。因此,有人认为政策与法是不能兼容的,反对产业政策法乃至经济政策法的提法。然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已趋于模糊,政策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产业政策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业政策法的提法并无不当之处。有学者在评论产业政策法时就认为:“产业政策法是政策与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其内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1]实践中,产业政策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很多时候,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各自制订并实施具体的产业政策时,都非常重视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产业立法制度,如日本的《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特定产业结构改进临时措施法》等。
(二)产业政策法有时是推行产业政策的一种手段,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例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三)产业政策法有时也是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渊源和依据。例如,《电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四)产业政策法在实施过程中深受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经济政策的影响。我们以属于产业组织政策法的反垄断法为例。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当其与经济政策矛盾时,往往让位于经济政策,服从于宏观调控的需要。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但其真正有效实施却是从70年代末开始的,其重要原因是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2]
二、产业政策法的特点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并非所有的产业都要制定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往往是针对特定的产业而制定的,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目的是为了扶持或调整某个产业。例如,日本为了振兴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年5月),为了扶持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1年)。韩国为了振兴电子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电子工业振兴法》(1969年),为了培育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培育长期对策法》。[3]
(二)阶段性。产业政策法的阶段性与针对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它所针对的特定产业被成功扶持或调整时,该产业政策法的历史任务也将完成,从而被废止。许多产业政策法被冠以“临时法”的称呼就是这个道理。如《特定纤维工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临时船舶建造调整法》。另外,从世界各国发展规律看,具体的产业政策一般是每十年或更短的时间为一个周期,产业政策的内容就进行一次较大的更新和调整。产业政策法也是如此。例如,为了顺利完成结构转换和对衰退产业的调整,197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1983年,日本产业结构向资源节约化和高加工度化的转换基本实现,大规模的产业替代已经完成,新的一轮产业结构转换目标是高技术密集化,因而产业调整任务由一般的规模缩减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和技术改造为主。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1983年4月,“特安法”被废止,代之以《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4]
(三)综合性。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产业政策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括了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构成。
三、产业政策法的理论基础
尽管现实中,产业政策已作为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通过不同途径在加以应用,但理论上的争论却是明显存在的。主张自由经济的学者极力反对国家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来干预经济;与此相反,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是合乎逻辑的,是政府协调经济并保证其健康增长的必要的手段,也是客观需要。[5]我们认为,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但必须谨慎对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关于制定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的理论,日本先有“后发优势论”,后有“市场失败论”,1992年又出现了“边际费用递减说”。近年来,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产业政策理论,影响较大的有两种,一为“危机导向论”,二为“机会导向论”。
(一)后发优势论。后发优势论,又称“赶超论”,它源于经济学家筱原三代平1957年在一篇论文《产业结构和投资配置》中提出的“动态比较费用说”。 筱原对产业政策必要性的理论解释是,日本经济在当时之所以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问题在于产业结构的后进性。在当时,日本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其市场和技术进步的前景都不乐观,且依托这些产业又无法使日本经济赶上欧美发达国家。而且,完全依托市场机制,不可能改变自己的比较优势。因此,需要依托产业政策的力量,使本国的比较优势得以改变,也就是实现所谓“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以便使日本的产业结构趋近于欧美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6]在“后发优势论”的指导下,日本的产业政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后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效仿。
(二)市场失败论。市场失败论,又称“弥补市场缺陷论”,它源于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于1984年所著的《日本的产业政策》。在该著作中,小宫对产业政策功能的定位是“弥补市场缺陷”,即产业政策是政府用以弥补或修正市场在配置资源时所固有的局限性或缺陷的基本手段。由于在现实经济中市场存在着信息性失灵、垄断性失灵、外部性失灵、公共性失灵等,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主要以诱导的方式、但不排斥有时是直接介入的方式来调节或干预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和产业内部的配置过程,以此来修正失效的市场功能,弥补市场的缺陷。[7]
(三)边际费用递减说。1992年,日本经济学家村上泰亮在其所著的《反古典的政治经济学》中提出了“边际费用递减说”。 村上认为,新古典派经济学的基本前提是“边际费用递增的法则”,其实边际费用递增(边际收益递减)并非是普遍规律,边际费用递减是与边际费用递增同样重要的现象。特别是在研究增长与发展这类长期性问题时,边际费用递减的情况就成为关键。边际费用递减现象的持续存在是以技术进步的持续存在为依据的。村上认为,如果不对边际递减显著的产业进行必要的政策介入就会引出自杀性价格竞争,其后果不是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就是固化垄断。[8]
(四)危机导向论。作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荟萃之地的美国,过去并无产业政策这一概念,只是由于日本战后实行的产业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其经济实力已可与美国相抗衡,才使美国不仅感到日本的威胁,也对理论上并不太成熟的产业政策刮目相看。所谓“危机导向”,是指被作为赶超对象的美国感到后进国高速发展的威胁,尤其是在国际竞争中屡遭败绩而产生了危机感。不得不放弃过去只运用财政、金融政策进行总量调节的政策。为了保持自己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困境或感到国际上存在较大威胁的产业采取一些扶持政策,而对于健康发展的、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优势的产业,则尽可能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9]
(五)机会导向论。这种政策理论是在当今世界经济竞争激烈和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产生的。它的核心是,在不断涌现的新产业面前,把握住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新兴产业中选择增长潜力最大的产业。[10]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50—100年,如何赶超发达国家是21世纪的一项艰巨任务,“后发优势论”无疑有其现实适用性。同时,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刚刚起步,既有一般性的市场缺陷,也存在着特殊性的市场缺陷——市场的不发达性和不完善性,因此,也有“市场失败论”发挥作用的空间。另外,知识经济与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而“边际费用递减说”是培植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的产业政策原理,因此,“边际费用递减说”也有其借鉴价值。
四、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二为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
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一些后发国家。它往往在法律中规定,国家要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实行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快本国主导产业的超常发展,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达到缩短同发达国家差距或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相比美国而言,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个后发国家。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经历了经济复兴时期、高速增长时期、全面赶超时期和结构转换时期。在每个时期,日本都不断制定稳定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以集中力量有秩序地恢复和加快特定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政策法既有统筹性,又有动态连贯性。
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倾向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些先行国家。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类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11]在美国,他们重视反垄断这类产业组织政策及其法律化,而产业结构政策及其法律化被认为没有多大积极意义。1984年9月美国《经济问题杂志》曾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12]美国虽曾制定过一些涉及产业结构政策方面的法律,如《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1954年)、《产业复兴法》(1933年),但这些产业政策法都是特殊的、偶然的、零碎的,因此,它不具有典型性。
中国的国情与上述两国均有所不同。一方面,产业结构存在下列严重问题: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明显,“夕阳产业”问题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高度化层次低,出口贸易初级化等。同时,产业结构出现了三个制约的“瓶颈”现象: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约;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约;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约。[13]另一方面,产业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等严重现象。因此,中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应不同于美、日等国的立法模式,我们既要重视产业结构立法,也要重视产业组织立法,双轨齐下。只有这样,才能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
五、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产业政策法涉及面宽,调整对象广泛,是宏观调控法中规模最大的一组法规群。虽然它规模庞大,但并非杂乱无章,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体系。关于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目前的通说认为产业政策法由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产业布局法四部分构成。[14]这些学者的立论基础实际上是源于对产业政策的理解,即产业政策由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所组成。这种论证的思路总体上是可行的,是根据产业政策法的调整对象所作的划分,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也有其不够科学和严谨之处。产业政策是否一定由上述四方面的政策所构成,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可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及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15]另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等具体政策;[16]还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产业组织政策;二是产业结构政策。[17]我们认为,产业布局政策实际上是国家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能完全包容在产业政策中,而产业技术政策虽也是产业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产业间的技术结构是供给结构的一个因素,是产业结构的一个侧面,因此,产业技术政策应在产业结构政策的框架内予以讨论。[18]综上,我们认为,产业政策主要由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所构成;相应地,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应是产业结构政策法和产业组织政策法。
目前,有一种意见认为产业政策法不能自成体系,他们认为:在法律方面,产业组织政策的要义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尤其是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市场结构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产业组织的合理化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产业结构政策与国家计划密切相关,是体现于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因而认为产业结构法是计划法的重要部门。[19]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第一,产业结构政策仅是贯彻、分解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总任务和各种宏观经济总量指标的手段之一,而不是计划中的重要内容;第二、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是密切联系的,它们均涉及资源配置的结构问题。产业结构政策针对的是“产业间”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而产业组织政策则是关于“产业内”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因此,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是相互关联的两个层次的结构问题;[20]第三,产业组织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政策的实现。产业组织政策既可以促进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经济的利用,又可以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入方向,通过促进企业间的兼并与联合实现资源的重新组合,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换。[21]
六、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
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是指保障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实施的手段。历史经验表明,产业政策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政策手段的选择与配合,它比确立产业政策目标更复杂。因此,要想取得较好的产业政策效果,必须根据产业政策目标的要求,适当地选择和组合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变量。[22]一般而言,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变动。我们以日本为例。二战后初期及50年代,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分配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价格管制、外汇管制、政府的复兴金融公库贷款等;60年代高度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行政指导、财政和金融诱导等;自70年代开始,主要政策手段从利用税收、贷款、政策补助等“硬性”手段调整为提供信息指导的“软性”手段。这种信息指导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定期发布的“长期经济展望”;80年代中、后期以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的信息指导,连续不断地发表“经济展望”等综合资料;同时实行了一系列旨在缓和国际贸易摩擦、保持持续增长势头的出口自我限制、扩大内需等方面的行政性规定。[23]
从总体上而言,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有三大类:一是间接诱导手段,它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它包括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方面,有时还配有配额制、许可制、对工资与价格的直接控制等;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及提供其他信息为表现形式。由此也可见,产业政策实施手段有些是其政策所特有的手段,有些是借用其他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而且这两个手段又是产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误认为应把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隶属于产业政策之下。
关于产业政策实施手段的使用,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产业总体上处于较快发展阶段时,产业政策的实施多采取以直接介入调控方式为主;[24]在市场经济比较健全、产业总体比较平衡时,产业政策实施多以诱导性调控方式为主。[25]而且,如果工业化过程和产业化进程所经历的时间较短,直接介入调控方式的运用就较多;反之,诱导性调控方式就用得多。我国正处于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所以,应采取以直接介入性调控方式为主,逐渐加大诱导性调控的力度。[26]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中运用最多、最频繁的是直接管制手段。如为解决汽车重复建设的问题,国家规定,1995年底以前,不再批准新的轿车、轻型车项目;再如纺织业的限产压锭、煤炭行业的限产关井等;又如国家经贸委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前,我国正在加大间接诱导手段的应用力度。例如,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中,国家规定了投融资手段、政府采购手段等间接诱导手段;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规定了财政、税收等间接诱导手段。今后,我国还应采用行政、信息指导手段来保障产业政策法的实施。
七、中国的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
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和规定产业政策是在1986年开始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当时产业政策的制定是针对经济发展中加工工业盲目发展,基础工业明显落后,以及机电工业技术进步缓慢等产业结构矛盾制定的。产业政策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中国正式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是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该决定标志着中国有了独立的产业政策,确定了产业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作为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职能和调控手段。”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这是中国第一个长期的产业政策。
根据上述国家产业政策总的规定,国家还制定了《90年代农业发展纲要》和《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关于当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若干意见》(1999年);制定了《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1993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994年)、《水利产业政策》(1997年)、《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1997年)、《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999年)、《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0年)、《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该规定实施后,原来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2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002年),等等。
此外,由国家制定有关项目经济规模标准和国家重点鼓励发展、限制或禁止投资产业、产品与技术目录,对各类产业进行引导和调控,亦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7]这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1989年)、《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的若干规定》(199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1997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1999年)、《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2000年),等等。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0年)中规定,制定“十五”计划,要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为此,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重大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1)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2)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3)大力发展服务业;(4)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5)进一步加强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6)实现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上述指导思想将会影响我国今后的产业政策立法。
评价中国的产业政策和产业政策法,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产业政策法律化程度不够。这导致现实中出现诸多弊端,产业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诸多变数,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最典型的是《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本身并不是一部法规,其内容只有指导性作用,不具有强制力,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对各地的约束力不大。[28]
(二)已有的产业政策法效力层次太低。中国现有的产业政策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法律以外,其他的均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比而言,国外的产业政策法基本上是由议会制定的,以法律为表现形式,这无疑加大了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三)产业组织政策法十分稀缺。上述产业政策及其法律主要集中于产业结构方面,产业组织方面的规定凤毛麟角。实际上,产业组织问题在中国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必须加大力度(包括制定一些基本的产业组织政策法)才能得到改善。
(四)产业政策涉及面太广。产业政策的有效领域主要是国家需要加快发展和企业不愿自觉进入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和公共产品领域。如果政府在每个产业、每个领域都制定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涉及的面太宽、太多、太滥,政策就会失去重点,就可能导致一个总体上失效的产业政策。[29]
[注释]
[1] 董进宇主编:《宏观调控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2]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的研究》,《经济法学》1996年第2期,第62页。
[3] 董进宇主编:《宏观调控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4] 参见陈淮编著:《日本产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173页。
[5] 详见汪同三、齐建国主编:《产业政策与经济增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8页。
[6]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2页。
[7] 陈其林:《产业政策:企业、市场与政府》,《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1999年第8期,第167页。
[8]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3页。
[9] 高斌、张国福:《经济政策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10] 高斌、张国福:《经济政策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11] 李寿生:《关于21世纪前10年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思考》,《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11期,第130页。
[12] 转引自杨沐:《产业政策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页。
[13] 祝宝江:《科技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驱动力》,《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6期,第86页。
[14] 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403页。
[15] 江小涓:《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页。
[16] 龚仰军、应勤俭:《产业结构与产业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17] 高斌、张国福:《经济政策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18]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9] 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2页。
[20] 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优化》,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21] 周振华:《产业政策的经济理论系统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页。
[22] 周振华:《产业政策的经济理论系统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
[23] 陈淮编著:《日本产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24] 这里的直接介入调控实际上是指直接管制手段。
[25] 这里的诱导性调控实际上是指间接诱导手段。
[26] 于潜、江晓薇:《中国新时期产业政策的实证分析》,《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1996年第6期,第176页。
[27]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4页。
[28] 林兴登:《产业政策立法初探》,《经济与法》1999年第7期,第21页。
[29] 李寿生:《关于21世纪前10年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思考》,《国民经济管理》2000年第4期,第127页。
原载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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