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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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27日电(?夫课) 日前,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建筑施工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不具备建筑执业资质,法院判决工程转包单位市中区某建筑公司、雇主孙某及受害人张某均具有过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中区某建筑公司将一装修工程交付给付给孙某施工。孙某又雇用张某实施具体的装修工作。而孙某及张某均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执业资格。2001年6月19日,张某在施工中不慎从八米高的挂架上摔下,造成胸椎骨折并截瘫,已构成人体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要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严禁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格的单位施工。建筑公司将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作业分包给孙某,孙某又雇用张某,三方当事人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遂判决孙某赔偿张某54694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自己负担23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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