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1月22日电(鲍静虹) 2000年8月17、18日,当时54岁的常富与方光道之妻一同去杭州游玩,回家后,当时35岁的方了解到此事,十分生气,与妻子大吵大闹(夫妻俩最后因此事离婚)。第二天,方找到常质问,要其将事情讲清楚。常迫于压力,承认了与方妻的关系,并口头答应给予方5000元的补偿款。8月22日,常支付方补偿款200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后方多次向常催讨无望,遂于今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常给付借款3000元及违约金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浙江省德清县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当庭予以驳回。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