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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1月25日电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放羊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牧羊人黄士友赔偿原告庄稼地主人李玉英医药费一千一百八十一元四角。驳回原告李玉英要求被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共计四百元, 由被告黄士友负担二百四十元,原告李玉英负担一百六十元。 李玉英与黄士友均为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高崖村农民。2001年6月1日,黄士友在店子镇高崖村南放羊,李玉英认为被告的羊吃了其庄稼,去辱骂被告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放羊的鞭子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局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伤后被送往山亭区人民医院冯卯分院治疗,共开支医药费一千九百六十九元。后经山亭区公安分局店子派出所处理,黄士友被拘留十天,对于李玉英支出的医药费,店子派出所调解未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偿付护理费、营养补助费的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店子派出所处理,处理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故被告以原告起诉已超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邻里之间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斗气,不仅带来邻里关系的紧张,伤害邻里感情,而且又会使双方遭受不必要的人身、经济损害损害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此提醒农民朋友,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一定要慎思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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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1月25日电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放羊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牧羊人黄士友赔偿原告庄稼地主人李玉英医药费一千一百八十一元四角。驳回原告李玉英要求被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共计四百元, 由被告黄士友负担二百四十元,原告李玉英负担一百六十元。
李玉英与黄士友均为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高崖村农民。2001年6月1日,黄士友在店子镇高崖村南放羊,李玉英认为被告的羊吃了其庄稼,去辱骂被告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放羊的鞭子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局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伤后被送往山亭区人民医院冯卯分院治疗,共开支医药费一千九百六十九元。后经山亭区公安分局店子派出所处理,黄士友被拘留十天,对于李玉英支出的医药费,店子派出所调解未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偿付护理费、营养补助费的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店子派出所处理,处理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故被告以原告起诉已超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邻里之间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斗气,不仅带来邻里关系的紧张,伤害邻里感情,而且又会使双方遭受不必要的人身、经济损害损害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此提醒农民朋友,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一定要慎思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