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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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26日电(章莉  章鹏  恒风) 日前,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一起雷管炸伤小孩手指的损害赔偿案,依法按过错大小判令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岁的小宏和14岁的小淘同是临川区的学生,又是一个村的人,二人是从小玩到大的小伙伴。2002年2月8日,小淘独自在本村小溪边玩耍时,用吸铁石从小溪里吸起一个用铁丝匝口的塑料包,里面有三个像小爆竹一样的东西。小淘将这些东西带回家中,用明火点燃一枚,但未爆炸,便扔掉了。小宏正好路过,出于好奇,小宏从小淘手中接受二枚带回家中。当日中午12时,小宏将这二枚其实是雷管的“爆竹“扔进自家厨房的灶中,雷管被点燃后发生剧烈爆炸,小宏的左手当场被炸掉三指。小宏的伤后经抚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7级。
  因事故的赔偿问题双方家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两家诉至法庭。临川法院认为两个小孩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雷管等爆炸物品均无识别能力。小宏在小淘手中接过二枚雷管带到家中并于当日扔进厨房灶中引燃爆炸,以致伤残的发生,小宏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负主要责任。小淘虽无过错,但因其法定代理人对小淘监护不力,对小宏的伤残发生存在过失,也应负次要责任。为此,法院判令小淘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宏医疗费等全部损失的30%,即人民币1100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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