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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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25日电 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劣质柴油发生爆炸烧伤三人引发的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劣质柴油的被告李某某赔偿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2200余元。
  2001年10月12日下午,李文启驾驶拖拉机准备去滕州买煤泥途中,在李某某开设的加油站加了10升轻柴油,又用塑料桶装14升轻柴油备用。当天晚上,李文启在其弟李文侠家中用火柴照明给拖拉机加塑料桶里的轻柴油时,油桶突然发生爆炸,将原告李文启及在旁边帮忙加油的李文侠、其妻刘玲花烧伤,造成三原告面部、左臂、双手、头部、颈部、躯干部、双上肢、腹部、后背等部位损伤。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被送往枣庄矿务局滕南医院救治,原告李文启住院医治31天,原告李文住院医治27天,原告刘玲花住院医治47天,三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费22000余元。三原告在滕南医院救治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出院,该院医嘱应继续治疗,并建议三原告均休息一年,择日做整形手术。该起事故同时给三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三原告的身体损伤经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原告李文启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李文侠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刘玲花的伤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李某某出售的劣质柴油经枣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检验,低于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三原告于2002年3月22日向山亭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出售严重低于闪点(闭口)≥55‘C的O#劣质轻柴油给李文启,在李文启用火柴照明给其拖拉机加注该柴油时发生爆炸,造成李文启及给李文启帮忙加油的李文侠、刘玲花烧伤。三原告的身体损伤经法医鉴定均构成伤残,并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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