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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近几年,随着司法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受到普遍关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也成为热门话题,引起了众多业内人士的研究与探讨。有关司法鉴定由谁管理。检、法机关能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否应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司法鉴定立法问题也被提到议事日程。特别是举证鉴定的广泛实施,司法鉴定的行政化管理,引发了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以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等深层次的思考。 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解释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井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解释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司法鉴定不同于诉讼主体单方的举证鉴定,大陆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制度称为中立鉴定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对立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司法鉴定工作也要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落实司法力民的各项措施,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服务。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改革力度,基本理顺了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确立了审鉴分立制度,为建立公正、中立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优化利用社会鉴定资源,创新推出了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下面笔者仅就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间题谈几点意见。 改革方向: 是司法化,不是行政化,更不是社会化。随着科技迸步和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百对国际社会激烈竞争以及接瞳而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正在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跨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着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重任,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司法公正,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自1999年以来,全国法院在实施似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脚间,已经成功地进行了诉讼制度改革,椎进大立案管理模式,强化审判公开方式,特别在民事诉讼模式上,较多地实现了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为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莫定了基础。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随着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模式日趋规范。当事人可以实施举证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同时在司法鉴定启动实施程序上兼顾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旦规定了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举证鉴定的推出和专家证人的出现;使我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体制受到冲击。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强化,带来了大量涉诉鉴定的需求,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纷至沓来。多元化鉴定机制应运而生,在方便鉴定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时问,民间的、行政的、司法部门的等各类鉴定服务混合交错,司法鉴定概念严重混乱,有关鉴定实施和管理规范的争议日趋激烈。值得注意的是,将所有涉诉鉴定皆定为司法鉴定的提法,导致了对司法鉴定实行杜会化、行政化管理以至取消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动议,并被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研究课题。 举证鉴定虽然可以归为涉诉鉴定、技术鉴定,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绝不能等同于司法鉴定。对于诉讼单方委托的举证鉴定,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难免受到质疑。司法鉴定与举证鉴定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委托管理模式,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在程序上必需体现司法公正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实施司法鉴定,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时必需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疑义且无利害关系,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捡村料也是经过汝庭质证审查确定的。这样首先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障了鉴定职责的中立性、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最终,司法鉴定结论还要通过法庭质证审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及管理,其方法和方向应该是司法化的,而不是行政化的,更不能是社会化的。 当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吸纳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部分做法,引入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时候,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有益经验实施改革。联系实际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结合点,实现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已成为不同法系国家司法改革的共识。英国针对其司法制度的弊端,通过实施新《民事诉讼规则》限制了过度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加强了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其中规定法院可以指示(并有权强制)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单一的共同专家,规定专家证人协助法院处理案件的职责优先于对委托人或支付其费用人之义务,鉴定结论应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当事人提出,以此强化专家证人的公正程度。这些规则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色,是英国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改变,目前己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美国《跨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专家证据的规定则基本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做法,专家由法院任命,是从属于法院的独立于各方诉讼参与入的中立专家。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避免在实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时走别人已经走错了的路。 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建设,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审判活动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目标要求。如何适应审判方式的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技术服务审判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技术规范、结论准确和高效便捷,是摆在我们百前的一个新的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规定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规则,明确了审鉴分立的机构建制和工作制度,创新推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适用的鉴定人名册制度,全面加强、理顺。规范了入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两个《规定》的印发在法院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得到了全国各级法院的积极贯彻执行,也引发了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更深层次的探讨。 对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曾多次开会研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积极参与相关立法研究。向全国人大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改革建议。前不久,我们还组织召开了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座谈会》,围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定位及其理论根据和实践依据展开讨论,取得了预期效果。 改革举措: 全面推进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日益扩大。无限制地增加自身鉴定领域是不现实的,由审判人员随意委托或盲目挑选杜会中介机构鉴定也是不可行的。只有有效地整合利用社会鉴定资源,才能适应案件审理中不断增多的技术服务需求。因此,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司法鉴定工作运行机制,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点目标。 根据两个《规定》,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入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由审判入员直接对外委托的做法,从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于扰,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保障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推出,对于完善善诉讼制度,实行审鉴分立,保证法官中立,健全对外委托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构建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宗旨是规范鉴定,服务审判,实现公正。人民法院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实行申报、审批、公正管理,遵循申请自愿原则、择优选录原则、属地登记原则及资源共享原则。人民法院通过择优选录和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是为了保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质量而先期进行的事前审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较为通行的规则,又吸纳了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当事人主义的做法,实行当事人协商选定和法院依职权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程序频范,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是结合我国现行诉讼体制和审判方式改革而进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创新,其重大意义己在买践工作中逐步显现。 近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两个《规定》,理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积极落实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不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惰况,明示入册标准和评审原则,严格审核登记管理,井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和鉴定程序规则,纳入案件流程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召开全省会议,在总结儿年来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制定下发了《对入册鉴定机构监督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鉴定单位选定办法》,特别在规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定鉴定单位等操作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地探讨,做出了科学严谨的规定。 最高法院于2002年正式启动成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技术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指导、审核。备案及公告管理工作。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汪苏、山东、辽宁、河南、湖北等17个省市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对于人民法院推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社会普遍反映良好。2002年重庆市各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共组织、委托鉴定2651件,涉案企额超过20亿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两会”代表和杜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河南南阳两级法院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半年中,共完成对外委托司法鉴定352件,没有一件因对鉴定结论不满而上访告状或申请重新鉴定的;达到了审判机关、社会鉴定机构及当事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效率、鉴定质量的“三个满意”。江苏省高院在全面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基础上,召集35家鉴定机构座谈讨论,推出了《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鉴定的优质高效,赢得了公众的信任。受到了社会好评。前不久入事部、建设部联合举办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十周年庆典暨学术研讨会,特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扣心颁发了“房地产估价行业贡献奖”,充分说明人民法院鉴定入名册制度的推行,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了依法执业。公平竞争的平台,对于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行业执业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贡献。 应该看到,名册制度建立才刚刚开始,各地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贯彻实施措施不力。这里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大环境因素,也有小环境因素,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是领导的认识和决心。改革是要有魄力、有付出的。我们要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下定决心、把握方向、采取得力措施;结合司法改革和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加大力度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迸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为全国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改革目标: 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其核心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推行司法为民措施,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 司法为民,既包括司法爱民观念的树立,即司法要有爱民之心、亲民之情,又包括司法护民、便民、利民等各项措施的推行,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为入民的性质和特点。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就是要通过全部的司法活动维护杜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全杜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人民满意的效果。司法鉴定工作也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司法鉴定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服务,就牢牢把握了司法为民的大方向,高质量、高效率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实践司法为民的具体追求。_ 2003年9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一纸鉴定昭雪三年之怨”,三位普通教师被一份《借款协议》诉诸公堂,历经三年先后委托几个国家级机构鉴定未果,最后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明真伪,一锤定音。一纸鉴定结论使三年诉讼得以公正裁决,这就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落实司法为民,就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规范,在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上下功夫。要以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形象。一是加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注重在司法鉴定程序上体现公平公正。二是通过各项制度规范和案件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无误。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四是完善落实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制度,以法律义务促进服务质量。五是设立便民利民咨询渠道,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好服务说明工作。六是做好来信来访和对鉴定质疑的答复工作,减小、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公正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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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近几年,随着司法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受到普遍关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也成为热门话题,引起了众多业内人士的研究与探讨。有关司法鉴定由谁管理。检、法机关能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否应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司法鉴定立法问题也被提到议事日程。特别是举证鉴定的广泛实施,司法鉴定的行政化管理,引发了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以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等深层次的思考。
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解释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井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解释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司法鉴定不同于诉讼主体单方的举证鉴定,大陆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制度称为中立鉴定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对立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司法鉴定工作也要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落实司法力民的各项措施,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服务。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改革力度,基本理顺了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确立了审鉴分立制度,为建立公正、中立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优化利用社会鉴定资源,创新推出了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下面笔者仅就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间题谈几点意见。
改革方向: 是司法化,不是行政化,更不是社会化。随着科技迸步和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百对国际社会激烈竞争以及接瞳而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正在实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跨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肩负着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重任,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司法公正,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自1999年以来,全国法院在实施似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脚间,已经成功地进行了诉讼制度改革,椎进大立案管理模式,强化审判公开方式,特别在民事诉讼模式上,较多地实现了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为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莫定了基础。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随着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模式日趋规范。当事人可以实施举证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同时在司法鉴定启动实施程序上兼顾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旦规定了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举证鉴定的推出和专家证人的出现;使我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体制受到冲击。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强化,带来了大量涉诉鉴定的需求,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纷至沓来。多元化鉴定机制应运而生,在方便鉴定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时问,民间的、行政的、司法部门的等各类鉴定服务混合交错,司法鉴定概念严重混乱,有关鉴定实施和管理规范的争议日趋激烈。值得注意的是,将所有涉诉鉴定皆定为司法鉴定的提法,导致了对司法鉴定实行杜会化、行政化管理以至取消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动议,并被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研究课题。
举证鉴定虽然可以归为涉诉鉴定、技术鉴定,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绝不能等同于司法鉴定。对于诉讼单方委托的举证鉴定,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难免受到质疑。司法鉴定与举证鉴定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委托管理模式,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在程序上必需体现司法公正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实施司法鉴定,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时必需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疑义且无利害关系,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捡村料也是经过汝庭质证审查确定的。这样首先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障了鉴定职责的中立性、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最终,司法鉴定结论还要通过法庭质证审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及管理,其方法和方向应该是司法化的,而不是行政化的,更不能是社会化的。
当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吸纳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部分做法,引入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时候,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有益经验实施改革。联系实际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结合点,实现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已成为不同法系国家司法改革的共识。英国针对其司法制度的弊端,通过实施新《民事诉讼规则》限制了过度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加强了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其中规定法院可以指示(并有权强制)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单一的共同专家,规定专家证人协助法院处理案件的职责优先于对委托人或支付其费用人之义务,鉴定结论应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当事人提出,以此强化专家证人的公正程度。这些规则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色,是英国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改变,目前己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美国《跨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专家证据的规定则基本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做法,专家由法院任命,是从属于法院的独立于各方诉讼参与入的中立专家。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避免在实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时走别人已经走错了的路。
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建设,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审判活动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目标要求。如何适应审判方式的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技术服务审判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技术规范、结论准确和高效便捷,是摆在我们百前的一个新的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规定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规则,明确了审鉴分立的机构建制和工作制度,创新推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适用的鉴定人名册制度,全面加强、理顺。规范了入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两个《规定》的印发在法院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得到了全国各级法院的积极贯彻执行,也引发了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更深层次的探讨。
对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曾多次开会研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积极参与相关立法研究。向全国人大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改革建议。前不久,我们还组织召开了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座谈会》,围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定位及其理论根据和实践依据展开讨论,取得了预期效果。
改革举措: 全面推进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日益扩大。无限制地增加自身鉴定领域是不现实的,由审判人员随意委托或盲目挑选杜会中介机构鉴定也是不可行的。只有有效地整合利用社会鉴定资源,才能适应案件审理中不断增多的技术服务需求。因此,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司法鉴定工作运行机制,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点目标。
根据两个《规定》,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入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由审判入员直接对外委托的做法,从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于扰,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保障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推出,对于完善善诉讼制度,实行审鉴分立,保证法官中立,健全对外委托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构建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宗旨是规范鉴定,服务审判,实现公正。人民法院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实行申报、审批、公正管理,遵循申请自愿原则、择优选录原则、属地登记原则及资源共享原则。人民法院通过择优选录和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是为了保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质量而先期进行的事前审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较为通行的规则,又吸纳了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当事人主义的做法,实行当事人协商选定和法院依职权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程序频范,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是结合我国现行诉讼体制和审判方式改革而进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创新,其重大意义己在买践工作中逐步显现。
近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两个《规定》,理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积极落实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不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惰况,明示入册标准和评审原则,严格审核登记管理,井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和鉴定程序规则,纳入案件流程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召开全省会议,在总结儿年来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制定下发了《对入册鉴定机构监督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鉴定单位选定办法》,特别在规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定鉴定单位等操作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地探讨,做出了科学严谨的规定。
最高法院于2002年正式启动成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司法鉴定技术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指导、审核。备案及公告管理工作。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汪苏、山东、辽宁、河南、湖北等17个省市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对于人民法院推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社会普遍反映良好。2002年重庆市各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共组织、委托鉴定2651件,涉案企额超过20亿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两会”代表和杜会各界的普遍赞誉。河南南阳两级法院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半年中,共完成对外委托司法鉴定352件,没有一件因对鉴定结论不满而上访告状或申请重新鉴定的;达到了审判机关、社会鉴定机构及当事人对鉴定程序、鉴定效率、鉴定质量的“三个满意”。江苏省高院在全面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基础上,召集35家鉴定机构座谈讨论,推出了《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鉴定的优质高效,赢得了公众的信任。受到了社会好评。前不久入事部、建设部联合举办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十周年庆典暨学术研讨会,特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扣心颁发了“房地产估价行业贡献奖”,充分说明人民法院鉴定入名册制度的推行,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了依法执业。公平竞争的平台,对于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行业执业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贡献。
应该看到,名册制度建立才刚刚开始,各地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贯彻实施措施不力。这里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大环境因素,也有小环境因素,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是领导的认识和决心。改革是要有魄力、有付出的。我们要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下定决心、把握方向、采取得力措施;结合司法改革和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加大力度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迸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为全国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改革目标: 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其核心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推行司法为民措施,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
司法为民,既包括司法爱民观念的树立,即司法要有爱民之心、亲民之情,又包括司法护民、便民、利民等各项措施的推行,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为入民的性质和特点。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就是要通过全部的司法活动维护杜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全杜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人民满意的效果。司法鉴定工作也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司法鉴定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服务,就牢牢把握了司法为民的大方向,高质量、高效率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实践司法为民的具体追求。_
2003年9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一纸鉴定昭雪三年之怨”,三位普通教师被一份《借款协议》诉诸公堂,历经三年先后委托几个国家级机构鉴定未果,最后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明真伪,一锤定音。一纸鉴定结论使三年诉讼得以公正裁决,这就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落实司法为民,就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规范,在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上下功夫。要以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形象。一是加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注重在司法鉴定程序上体现公平公正。二是通过各项制度规范和案件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无误。三是建立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四是完善落实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的制度,以法律义务促进服务质量。五是设立便民利民咨询渠道,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好服务说明工作。六是做好来信来访和对鉴定质疑的答复工作,减小、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公正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