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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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21日电(李汝银  刘贵林) 郭某因编造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当事人告到法院并最终败诉。可他不汲取教训,反而认为是证人王某从中“捣鬼”,才使自己败诉,又以做伪证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日前,顺义区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起诉。
  2002年7月29日晚8点多,王某在自家门前乘凉时,郭某酒后经过此地,双方便一起聊天。闲聊中,郭某信口开河地编造说自己曾与邻居谷某在一起看过“黄色”影碟,发生了两性关系,并在事后给了谷某350元钱。翌日晚上,王某便将郭某的话传到了谷某的丈夫刘某耳中,怒不可遏的刘某险些持刀将谷某扎伤。事发后,谷某与郭某为此事找到村委会协商解决,在村委会调解过程中,王某作证郭某曾编造过上述事实,郭某也答应赔偿谷某精神损失费。但郭某最终反悔,谷某诉至法院,并申请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判令郭某向谷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事后,郭某竟以王某作伪证使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王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经济损失8000元。
  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在与王某聊天时,编造事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予以认定。王某将郭某编造的事实告知他人,其方式虽欠妥当,但并不属于编造事实,不构成对郭某名誉权的侵犯。王某向人民法院及相关组织作证,属公民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郭某以此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郭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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