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8-03-16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二发字[1988]10号 发布日期:1988-03-16 执行日期:1988-03-1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8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第114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此复 最高检 |
2403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8-03-16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二发字[1988]10号
发布日期:1988-03-16
执行日期:1988-03-1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8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第114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此复
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