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05-29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发布日期:1989-05-29 执行日期:1989-05-29 福建省高级人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最高法院刑二庭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05-29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发布日期:1989-05-29
执行日期:1989-05-29
福建省高级人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最高法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