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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神信出了精神病 在豫西南静静流淌的泌阳河边,有一个叫陈家冲的小村庄。今年40多岁的王素梅是村里的一名普通农妇,膝下有一双十五六岁的双胞胎儿女。农活虽累,可由于素梅和丈夫陈自立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两人日出而作,日落而归,日子却也过得平静而幸福。然而,随着儿女们一天天长大,家务活已不再那么繁琐,农闲在家只上过3年小学的王素梅,一日日觉得生活有些单调无味,不经意间信起了鬼神,寻求心理寄托。逢年过节,她摆上香案,三叩九拜,越来越虔诚,而平时也喜欢打听谈论些妖魔鬼怪的奇闻。这些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也算是稀松平常之事,对此,司空见惯的陈自立也没把妻子的这些迷信言行放在心上,只是偶尔说一下,劝王素梅不要太痴迷。然而,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陈自立的想像,从2000年起,王素梅就变得像着了魔似的,开始天天往附近的小庙里烧香磕头,而到晚上则寝食难安,开始出现失眠、头部晕疼等症状,并日益加重,终致精神失常,整日胡言乱语。一会说能听到神同她说话,说要改朝换代了,她要做女皇;一会又说有蜈蚣精、老鼠精、蛤蟆精、蛇精整天缠着她,经常附他身上,要和她争做皇帝;还说自己家里住着柳树精,是神为其派的小丫环,会帮其做家务……“王素梅疯了!”村子里的人都这样说,胆小的孩子见了她就吓得直躲藏,平日里关系亲密的左邻右舍们见她也要绕道远走,生怕招惹“鬼气”上身,本来安静祥和的陈家就这样被村民们隔离开,笼罩上了一层阴郁之气。“一定得治好老婆的病”,陈自立心想,这是恢复家庭和美正常的惟一途径。但附近的诊所看遍了,偏方验法也使尽了,王素梅的病就是不见起效,陈自立决定带上妻子,去城里最好的县医院。 精神病人吊死病房 县医院在当地人眼中算是个水平最高的大医院。按照县医院的自我介绍,该院门类齐全,诊疗设备高新,服务优良,系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在精神病治疗方面开设了重点特设专科——精神病人专科,并称住院不需病人家属陪护,半个月内控制症状。2001年11月27日,虽说是个寒风嗖嗖的日子,可满怀治愈妻子疾病希望的陈自立,心里还是暖洋洋的。他带着说神道鬼一年多的王素梅来到了县人民医院。经精神病专科门诊诊断,王素梅的病情被确定为“与迷信相关的精神障碍”,医生要求王素梅住院治疗。陈自立按规定给院方交完200元住院押金后,当天下午王素梅便被安排住进了该院的病房。由于院方规定精神病房原则上不让病人家属陪护,陈自立便只好把妻子安顿下后忐忑不安的回了家。医生当晚即对住院后的王素梅用精神病药物进行了初步治疗,并且同时做了症状记录,发现病人在病房内性格孤僻,不与他人交往,很少回答别人的问话。第二天下午6:50分左右,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王素梅独坐在床上,问话她也不答,遂组织其他病人看电视。约10分钟后返回时,护士发现王素梅已用自己的裤带系在病房窗户栏上上吊自杀。护士当即把王素梅救下,并呼叫,当时值班医生多人到现场抢救,经过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方法抢救无效,王素梅于11月28日晚8时死亡。在家充满希望等待好消息的王素梅的家人接到医院传来的这一噩耗,心情自是难以接受,认为医院应对王素梅的死负责,而医院方则不予认同。于是王素梅的丈夫、两个儿女,以及生母、继父一纸诉状将唐河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医患双方均有责 原告方诉称,原告陈自立陪同其妻子王素梅到被告医院精神病科就诊,住院后被告医院拒绝原告做陪护,第二天被告医院即通知原告病人自杀身亡,并拒绝做进一步解释。原告认为因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导致了病人上吊自杀,要求被告赔偿王素梅的死亡补偿金,未成年人子女生活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精神病房原则上不让家属陪护,王素梅住院为一级护理,医院并未违背护理常规。王素梅上吊自缢是医疗意外,事发后院方尽了救治义务,被告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殊的诊疗护理,并应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安全。王素梅因患精神病到被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又无家属在场陪护,被告未能注意到王素梅病情的变化,疏于护理,对王素梅上吊死亡,被告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但王素梅系自杀死亡,死者本身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及死亡抚慰金,属合理的赔偿请求范围。但其请求死亡补偿金于法无据,死亡抚慰金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唐河县人民医院赔偿王素梅的丧葬费3000元,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1669.95元,死者父母赡养费11133元,共计15802.95元的55%,即8691.62元,以及五原告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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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神信出了精神病
在豫西南静静流淌的泌阳河边,有一个叫陈家冲的小村庄。今年40多岁的王素梅是村里的一名普通农妇,膝下有一双十五六岁的双胞胎儿女。农活虽累,可由于素梅和丈夫陈自立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两人日出而作,日落而归,日子却也过得平静而幸福。然而,随着儿女们一天天长大,家务活已不再那么繁琐,农闲在家只上过3年小学的王素梅,一日日觉得生活有些单调无味,不经意间信起了鬼神,寻求心理寄托。逢年过节,她摆上香案,三叩九拜,越来越虔诚,而平时也喜欢打听谈论些妖魔鬼怪的奇闻。这些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也算是稀松平常之事,对此,司空见惯的陈自立也没把妻子的这些迷信言行放在心上,只是偶尔说一下,劝王素梅不要太痴迷。然而,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陈自立的想像,从2000年起,王素梅就变得像着了魔似的,开始天天往附近的小庙里烧香磕头,而到晚上则寝食难安,开始出现失眠、头部晕疼等症状,并日益加重,终致精神失常,整日胡言乱语。一会说能听到神同她说话,说要改朝换代了,她要做女皇;一会又说有蜈蚣精、老鼠精、蛤蟆精、蛇精整天缠着她,经常附他身上,要和她争做皇帝;还说自己家里住着柳树精,是神为其派的小丫环,会帮其做家务……“王素梅疯了!”村子里的人都这样说,胆小的孩子见了她就吓得直躲藏,平日里关系亲密的左邻右舍们见她也要绕道远走,生怕招惹“鬼气”上身,本来安静祥和的陈家就这样被村民们隔离开,笼罩上了一层阴郁之气。“一定得治好老婆的病”,陈自立心想,这是恢复家庭和美正常的惟一途径。但附近的诊所看遍了,偏方验法也使尽了,王素梅的病就是不见起效,陈自立决定带上妻子,去城里最好的县医院。
精神病人吊死病房
县医院在当地人眼中算是个水平最高的大医院。按照县医院的自我介绍,该院门类齐全,诊疗设备高新,服务优良,系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在精神病治疗方面开设了重点特设专科——精神病人专科,并称住院不需病人家属陪护,半个月内控制症状。2001年11月27日,虽说是个寒风嗖嗖的日子,可满怀治愈妻子疾病希望的陈自立,心里还是暖洋洋的。他带着说神道鬼一年多的王素梅来到了县人民医院。经精神病专科门诊诊断,王素梅的病情被确定为“与迷信相关的精神障碍”,医生要求王素梅住院治疗。陈自立按规定给院方交完200元住院押金后,当天下午王素梅便被安排住进了该院的病房。由于院方规定精神病房原则上不让病人家属陪护,陈自立便只好把妻子安顿下后忐忑不安的回了家。医生当晚即对住院后的王素梅用精神病药物进行了初步治疗,并且同时做了症状记录,发现病人在病房内性格孤僻,不与他人交往,很少回答别人的问话。第二天下午6:50分左右,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王素梅独坐在床上,问话她也不答,遂组织其他病人看电视。约10分钟后返回时,护士发现王素梅已用自己的裤带系在病房窗户栏上上吊自杀。护士当即把王素梅救下,并呼叫,当时值班医生多人到现场抢救,经过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方法抢救无效,王素梅于11月28日晚8时死亡。在家充满希望等待好消息的王素梅的家人接到医院传来的这一噩耗,心情自是难以接受,认为医院应对王素梅的死负责,而医院方则不予认同。于是王素梅的丈夫、两个儿女,以及生母、继父一纸诉状将唐河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医患双方均有责
原告方诉称,原告陈自立陪同其妻子王素梅到被告医院精神病科就诊,住院后被告医院拒绝原告做陪护,第二天被告医院即通知原告病人自杀身亡,并拒绝做进一步解释。原告认为因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导致了病人上吊自杀,要求被告赔偿王素梅的死亡补偿金,未成年人子女生活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精神病房原则上不让家属陪护,王素梅住院为一级护理,医院并未违背护理常规。王素梅上吊自缢是医疗意外,事发后院方尽了救治义务,被告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殊的诊疗护理,并应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安全。王素梅因患精神病到被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又无家属在场陪护,被告未能注意到王素梅病情的变化,疏于护理,对王素梅上吊死亡,被告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但王素梅系自杀死亡,死者本身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及死亡抚慰金,属合理的赔偿请求范围。但其请求死亡补偿金于法无据,死亡抚慰金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唐河县人民医院赔偿王素梅的丧葬费3000元,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1669.95元,死者父母赡养费11133元,共计15802.95元的55%,即8691.62元,以及五原告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