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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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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21日电(罗文) 近日,蔺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狗咬伤人致伤者住院七十余天,造成医疗费七千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处叶某赔偿任教赖某医疗费等共计5094。74元的一审判决。
2002年12月27日,古蔺镇稻春村村民赖某上街赶集时路过叶叶某家,被叶家喂养的恶狗扑倒在地,咬伤全身。赖某当即被送回家,请人治疗。同月29日晚注射了狂犬疫苗,后赖某出现头痛、怕冷、全身乏力等症状。2002年1月2日,赖某经家人护送到古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叶家只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至2002年3月20日,共用去医疗费5538.20元,赖某因无钱住院治疗而至伤未愈出院。2002年3月28日,赖某之伤经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结论为:赖某系被狗咬伤,但是否系狂犬病需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认,估计无原则费用2500元—3000元。后赖某找叶家要求给付治疗费未果。同年4月赖某将叶某告到法庭。
  审理中叶某对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论不服,于2002年5月申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鉴定所对赖某被狗咬伤的相关问题进行重新鉴定。同年九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法医对赖某之伤进行鉴定,结论为:赖某未患狂犬病,古蔺县人民医院对其自述症状治疗用药与被狗咬伤后心理因素有一定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饲养家犬因管理不善咬伤赖某,应当赔偿赖某因此住院治疗的医药、误工、护理等费。但赖某治疗症状并非完全由叶某、叶某某家犬咬伤后所产生,故赖某亦 应承担相关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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