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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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12日中午,4位花季少女前往福建同安北辰山风景区游玩时被两名歹徒杀害。被害少女的亲属认为,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于是将景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79496元。10月24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害者家属认为,被害人购买门票进入被告经营管理的风景区游览,与被告之间即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4名女青年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被告北辰山管委会提出4名女青年的死亡是犯罪分子的行为造成的,原告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管理者,已尽自己能力所及依法提供与门票收费相当、与景区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所提供服务不存在缺陷。4名青年的死亡与其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管委会在去龙泉洞的必经路旁立有告示牌,其已尽到管理机构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风景区内遭抢劫杀害引起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全国尚不多见。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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