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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征意见渔船渡运最高罚款3000元我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提高立法质量,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了《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代拟稿)》,并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8月17日,有修改意见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记者从《管理办法》中获悉,我省将逐步减少渡口数量,对确需保留和设置的渡口,将大力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和渡船升级换代,提高渡运服务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自用船舶、渔业船舶等从事渡运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同时,不适航船舶作渡船使用的,或者渡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开航的,也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 系 人:贾进东 邮编:610016 2.电话(传真):(028)86605109 3.电子邮件:scfzgj@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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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征意见渔船渡运最高罚款3000元我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提高立法质量,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了《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代拟稿)》,并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8月17日,有修改意见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记者从《管理办法》中获悉,我省将逐步减少渡口数量,对确需保留和设置的渡口,将大力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和渡船升级换代,提高渡运服务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自用船舶、渔业船舶等从事渡运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同时,不适航船舶作渡船使用的,或者渡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开航的,也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 系 人:贾进东 邮编:610016
2.电话(传真):(028)86605109
3.电子邮件:scfzg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