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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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16日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日子,可对于欧阳友徽来说是终生难忘的。因为,他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他著的《陶铸和他哥哥的故事》(以下简称《陶》书)纪实文学一书不构成侵权,他感谢法律为他澄清了事实真相。
(一)
  今年67岁的欧阳友徽,系湖南省祁阳县文化馆原馆长、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副研究馆员,是个博学多才的杂家。他创作了大型戏曲和戏剧小品共80余部,成为祁剧界很有名望的编剧。欧阳友徽对历史、宗教、哲学、美学和现代派的文艺作品和理论都有研究。
  在欧阳友徽心中,陶铸是一个岳飞、文天祥、林则徐、彭德怀式的英雄人物,他身上具有一种中华民族赖以内聚外延的人品,有一种“要求人的甚少,给予人的甚多”的自我牺牲精神。每次在教学生读《松树的风格》课文时,认为陶铸本人就是一株青松,其精神应当大力弘扬。于是,欧阳友徽在退休后,决心发挥余热创作一部反映陶铸生平事迹的作品。
  从此,欧阳友徽把全部精力都花在《陶》书的创作上,他曾多次去潘家埠、石洞源采访,先后采访过陶瑞卿的儿子陶炳炎、侄儿陶涛,陶铸的同学陶文生,陶铸的学生陶钧、陶玉芝,陶铸奶娘的儿子张高泉等等。尤其是他与同事一起对陶铸的亲哥哥陶耐存(陶耐存又名陶自强,早年曾投身革命,解放后长期从事中学教育工作,1982年7月因病去世)作了为期半个多月的专访,陶耐存讲述了自己的生平事迹,包括他的爱情故事,希望欧阳友徽把其写进书中。
  欧阳友徽在写作中为了搜集大量不为外人所见的文字资料,还寻阅了《陶氏族谱》,详细地了解到陶家的由来和陶铸故乡大量的人文沿革。并从《陶耐存档案》的十大本卷宗里,读到了很多重要素材。在祁阳县委、县政府编印的《怀念陶铸同志》、《闻道浯溪水亦香》和祁阳县政协出版的《祁阳文史资料》中,也获得了数量可观的生动的素材,使《陶》书葱茏着浓郁的乡情。
  历经数年,欧阳友徽才于1997年写出了《陶》的书稿,共30章,43万字。该书以陶铸和陶耐存兄弟俩的人生经历为主线,以基本史实为依据,描写了陶铸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形象。在描写陶耐存的爱情故事时,写了陶耐存少年时在家和在异地求学过程中及其青年时、成年后与7位女子的恋情及婚姻生活等。
(二)
  《陶》书初稿完成后,欧阳友徽将书稿呈送永州市文联的领导和专家们审阅,后由永州市文联、作协将《陶》书推荐给广州花城出版社出版。
  花城出版社经过审阅,在《稿件审阅意见表》中认为,此书以陶铸和陶耐存兄弟俩的人生经历为主线,选取他们人生经历中典型的最富戏剧性的故事,以章回结构左穿右插,冲破时空限制,把看似平常的故事写得奇峰迭起、一波三折。当然,作者所讲的这些故事都是以事实、史实为依据,在创作前作了大量充分的采访、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因此,作者的创作态度是严肃的。这部书不仅仅是陶氏兄弟俩的个人故事,它还囊括了半个世纪的风雨雷电,展现了大半个中国的日月星辰,是一幅凝重的历史画卷,是一本比较成功的传记文学作品……
  1998年12月,花城出版社共出版发行5000册。该书出版发行后,一些读者先后对此书进行了评论。一位青年作家在《好读与耐读》中说,作者“是站在历史的观望台上俯视、梳理、重审陶铸和陶耐存这两个具有争执意义的传奇人物各自既统一又对立的人生走向和生命的终极意义”。一位中年读者在读后写道:“欧阳友徽先生为了祁阳文学艺术的繁荣,不辞劳累,不计报酬,坐了十几年冷板凳。如今,终于为三吾书库奉献上一本值得珍藏的好书。我们应该欢快地在书架上添进一本《陶铸和他哥哥的故事》。”一位著名诗人在评论此书时写道:“描写战争,笔力是那般遒劲昂扬;描写风俗,笔力是那般幽默诙谐;描写山水,笔力是那般典型秀丽;描写爱情,笔力又是那般缠绵缱绻。”
  曾与陶耐存是忘年交的老友,也在读后感中写道:小说搜寻了这么多的材料,的确为陶耐存“平了反”——“平”了“功过两抵,略有盈余”,仍然得不到人们谅解的“反”!陶耐存九泉有知,也该瞑目了吧?我作为一个陶耐存的忘年交的老友,读了“小说”,写下此文,才觉得了却一件心事!
(三)
  今年56岁的陶玉云(又名陶斯云),系陶耐存的继女,是一所中学的退休教工。她于1999年8月间,看了《陶》一书。陶玉云认为,欧阳友徽为利益所驱动,在该书中塞进了刘冬梅等众多女性,并凭空捏造其父陶耐存与她们的“风流韵事”。从而,严重侵害了其父的名誉权,导致陶玉云及陶家亲属蒙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欧阳友徽和花城出版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于2001年3月1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阳友徽及花城出版社停止侵害其已故父亲陶耐存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开销毁《陶》书的原稿及印版,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万元。
(四)
  2001年5月2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纪实文学”著作侵权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辩证和法庭认证。
  原告在诉讼中称《陶》书出版后,在海内外造成极坏的影响,但并未提供证据。被告欧阳友徽为证明其未侵权,提供了其采访陶耐存的证人证言、信函稿、陶耐存的诗集《沧桑吟草》、《待樊集》以及文学刊物刊载的读者对《陶》书给予肯定的文章等证据。被告花城出版社辩称,《陶》书印数由于该社有关人员在图书校对时一时疏忽,错将5000册印为50000册,并向法庭出具了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等证据,还辩称《陶》书是以陶铸和陶耐存兄弟俩的人生经历为主线,选取他们人生经历中典型的戏剧性的故事结构而成,作者所写的故事都是以事实、史实为依据的,其创作态度是严肃的。书中有关陶耐存与几位女子的情爱描写,均有一定的出处,情节描写并不“下流”,符合人物的个性,对人物的形象、性格塑造起到积极作用。整部作品对陶耐存作了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描写;图书出版后的社会反响是积极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1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书作为传记性文学作品,作者对陶耐存的记叙符合基本史实,对陶耐存一生中与异性的交往及关系的描写,符合文学手法,符合陶耐存的个性特征,更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并未致使陶耐存的社会评价降低。况且,陶玉云未能提供陶耐存名誉受损的证据。因此,陶玉云起诉欧阳友徽、花城出版社侵害了陶耐存名誉权的主张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陶玉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友徽通过查阅相关史实,走访陶铸的生前好友及陶耐存本人,以史实为基础,使用一定的文学创作手法,写成了《陶》一书,该书是一部纪实性文学作品。纪实文学要求故事情节和人物具有真实性,但允许通过文学创作和加工,使之具有欣赏性、艺术性和阅读性。涉案该书在记叙陶耐存的曲折人生时,作者以陶耐存现实生活中与之有感情牵连的几名女性为原型,通过一定的文学加工,表现了陶耐存“只喜醇酒佳人”的个性,既没有使用侮辱、诽谤语言,作品中的几名女性也没有凭空捏造,均有一定出处。全书符合纪实文学的特点。评价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标准,主要从该作品是否降低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名望声誉。该书出版后,陶耐存的生前好友发表读后感,认为该书尊重历史,对陶耐存作了全面、客观的描写,澄清了世人对陶耐存的误解,褒评甚多,贬者不见。该书并没有降低陶耐存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故其作品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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