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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袁冰) 53岁的原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信息部部长付绪昌,利用总店委派到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37万元公款。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随案移送的13万元发还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付归公款24万元。 2001年7月3日,付绪昌被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委派到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2003至2006年间,付绪昌利用担任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单位共计37万元公款借给高某使用、用于退还因购买公司新增资本而向他人的个人借款及购买公司股东苏某等人转让的出资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付绪昌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付绪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钱款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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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袁冰) 53岁的原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信息部部长付绪昌,利用总店委派到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37万元公款。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随案移送的13万元发还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付归公款24万元。
2001年7月3日,付绪昌被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委派到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2003至2006年间,付绪昌利用担任北京网络前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单位共计37万元公款借给高某使用、用于退还因购买公司新增资本而向他人的个人借款及购买公司股东苏某等人转让的出资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付绪昌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付绪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钱款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