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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1966-05-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66-05-07 执行日期:1966-05-07 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1月27日《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3点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作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以后再由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减刑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四、社教工作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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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1966-05-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66-05-07
执行日期:1966-05-07
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1月27日《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3点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作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以后再由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减刑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四、社教工作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