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21: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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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香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要求各级法院抓紧时间扎实细致作好《决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明年5月1日前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为保证这部法律的准确实施,各级法院正在认真总结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探索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新机制。
[一]
    2000年12月,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邀请我国著名法学院的知名学者作为特邀咨询员,为环翠区法院法官举办学术讲座,解答法官审理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接触中,环翠区法院产生了一个想法——邀请法学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环翠区法院认为,法学学者对法律实践抱有浓厚的兴趣,其自身的高素质也保证了他们对参与审判活动的积极性。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副院长丛萍说,我们请法学学者作陪审员的认识过程,经历了从解决现实问题入手,到理性地看待陪审制的转变。为了“让合议庭摆脱不当干预”,我们的思考是: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做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做出裁判时所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可以以裁判系由合议庭集体做出为由,抵制外来的干预。实行陪审后我们发现,陪审制有利于监督审判工作。陪审员参与审判,不仅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而且有代表一定社会层面的陪审员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在我担任审判长的案件中,如果有陪审员参加,我感到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在注视着我,旁听群众的眼睛在注视着我,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我,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不仅监督着我的公正,而且督促我将自己的审判水平发挥到极致。不仅如此,实行陪审制,还可以带来司法效率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疑难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审判任务越来越重,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自2001年至今,法学学者先后参与审理了某房屋侵权纠纷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原局长故意杀人案等一批广为社会关注的疑难案件。专家型陪审员渊博的法律知识、精到的法学理论及其中立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裁判的效率。
[二]
    一个民族法治信仰的建立,来自于民众对一项项具体法律制度的真实体验。接受记者采访的有关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检察官、律师、双方当事人,对环翠区法院请学者作陪审员这一做法谈了自己的真实感受。
    ——陪审制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因为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司法职业的弊端,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且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信任度,因此审判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在一起被告人驾车故意伤害案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威海市检察院检察员兴奋地说,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在我作公诉人的经历中,还是第一次。对于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审理,陪审制是最好的。与以往没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相比,我体会最深的一点是,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对于陪审员的提问,他们从心理上有如实作证的愿望。这有利于法庭判断证据的真实,有利于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有利于鉴别证据的真实性。相反,我们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及其他证人,他们的防备心理就比较强。对于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社会反映也比较公正。
    这起案件二审终审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准备申诉。谈及申诉的原因,律师开诚布公:“案件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员的公正性没问题,申诉的原因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证据认定上认识不同。”
    在采访中记者感到,对有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当事人大多对审判的公正性表示肯定。他们有意见法庭上说,不过多地在社会上发表与判决不一致的意见。
    ——陪审制是教育人民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位多次参与陪审的法学学者坦言:通过参与案件的审理,使我们对法官、检察官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以前从媒体上看到有公诉机关“逼”当事人、“逼”律师的报道,信以为真甚至口诛笔伐。这次作为陪审员亲历了一起刑事案件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亲眼看到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重证据,重保护证人,工作责任心强。几次陪审下来,我觉得以前对检察官的认识很不全面。我想对法官、检察官说:让普通公民作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教育人民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公众理解司法。
    记者从陪审员的口中还得知,负责此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案件移交后,受检察院的委托,三赴事发地走访调查,核实细节。这位陪审员感慨道,他们这种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是司法机关抵制滥权、敬畏生命理念转变的一个力证。
    ——陪审制有利于司法的透明
    也正因为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因此,请他们参加审判,加强了人民与法院的联系,扩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提高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在一起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中担任被告代理律师的杜永锋说,环翠区法院为审理疑难复杂民事或行政案件,创造性地在3名审判员之外,聘请法学学者作陪审员,是完善我国陪审制的一项有益尝试。我本人就是这项实践的“受益人”,不仅案件审理注重程序,而且大大减少了法外因素的影响,感觉司法是透明的。记者问及一个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决定好还是当事人自主选择好,杜永锋回答:“赋予当事人对适用陪审制的自主选择权再好不过了!如果以后相关立法规定诉讼当事人可自主决定陪审制的适用,我会动员我的当事人选择适用陪审制。”
[三]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明年5月1日《决定》实施前,我们还有很多很多工作要做。”围绕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环翠区法院的法官、陪审员们在思考,有关当事人也对陪审员制度表达了自己的愿望。
    ——就陪审制而言,独立比知识更重要
    在一般人看来,对于合议庭的判决结果,胜诉方一般是满意的,而败诉方则往往对法官的公正、能力等心存疑虑甚至不满。那么,对于法学专家作陪审员,败诉方是如何看待的呢?在记者的要求下,环翠区法院特别安排了在一起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中败诉方当事人接受了采访:“对方当事人是一个在威海比较有影响的商家,而我只是一个普通市民。我们的案子我是开庭时才知道有陪审员的,当时我想这下可好了。一审被判败诉后,对于判决结果我有自己的看法:法学专家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法院找他们作陪审员当然好,可是如果他们与法院事先通过气,那老百姓就没底了。”
    败诉一方当事人的担心,确实提出了我们制度设计中一个尖锐的问题——如何保障陪审员的独立。因为,知识可以为公正服务也可以为“关系”服务,比知识更重要的是陪审员的独立问题。
    当时参加该案审理的陪审员也谈了自己的感受,就本性而言,人都是善良的,公正是潜藏在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天然的自我本性。可以说,一个人如果不受利益的干扰,都会公正的。对于陪审员来说,公正来自于直觉,一种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的直觉。保障陪审员的独立,就是保护人的善良本性。
    ——着眼制度设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谈到心目中理想的陪审制,杜永锋说,陪审员产生的程序能够公正、透明;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能够完全封闭,不渗透外来的干预与不良影响;陪审员的人数在案件审理中达至足可代表社会正义理念的数量;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基于审判员、陪审员各自独立、平等的表决;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当事人享有适用陪审制的自主选择权……陪审制应该成为传播法治精神、提升法理品格的双向转换器。
    丛萍认为,从实际需要看,初步可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陪审制:一是建立陪审员库。根据《决定》关于选任陪审员的条件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民采取自愿报名和按地域比如居委会选定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陪审员库。考虑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技术含量高、地方保护等问题,可专门建立跨地区、以法律职业人为主体的专家库。二是建立以公诉机关和嫌疑人为主导的陪审员确认机制。赋予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在陪审员库选择陪审员的权利,建立相应的送达陪审员名单制度;嫌疑人让度权利的由法院随机抽取后附送陪审员基本资料,一并送达并征求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意见。三是建立科学的法官与陪审员职权划分制度。可借鉴国外陪审制度好的做法,在定性上,双方的分工为:职业法官负责向陪审员解释法律,陪审员的主要职责是确认是非,实行严格的票决制度,法官和陪审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在量刑上,充分考虑相似案件量刑上的平衡性,刑幅掌握的权力主要在法官,由陪审员提出刑幅意见,由职业法官平衡并行使主决权,逐步建立起相对细化的刑幅掌握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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