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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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救火而受伤,“见义勇为”者将被救单位主人告上法庭,要求两名受益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应该分别赔偿原告5000元。(以下均为化名)
  救火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2001年12月4日凌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槎龙四社)一处仓库发生火灾,附近农民王平闻讯赶来并参加救火,不慎从失火的屋顶摔下受伤,并造成腰带爆裂骨折。2002年2月,广州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和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分别向王平颁发了《见义勇为人员证书》。
  受伤后,王平治疗费用等合计2万余元,其中1.95万元由槎龙四社支付,后槎龙四社又支付了王平3500元生活费,王平答应不再追究槎龙四社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出院后,医院要求王平休息半年。法医鉴定王平为8级伤残。经查明,着火的仓库是李细租赁槎龙四社的空地修建,并租给李勇使用。王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细、李勇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5.9万余元。
  两受益人分别补偿5000元
  法院认为,王平参加救火,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李细、李勇因王平的救助行为得到不同收益,应对其分别予以适当补偿。但火灾并非人为侵害,李细等两人也无过错,故王平要求两被告支付5.9万余元数额过高。且槎龙四社亦出于人道主义为王平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因此李细、李勇应分别补偿王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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