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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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消息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浴池设施设置不合理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新蔡县浴池赔偿杨某医疗费等损失七千余元。
  2002年1月4日早晨5点半左右,驾驶员杨从立出长途客车返回新蔡后, 同车主刘长印等四人一块到某浴池洗澡。男浴池有相邻设置的大小两个浴池,扬某从小池子转入大池子时,不慎在大池子内滑倒,右脚跟滑到注水口内;’被注水口部瓷片割伤。扬某伤后由工作人员送到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脚跟肌腱断裂,先后花医疗费4281.67元。杨某要求赔偿因在被告处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10291.67元。扬某系驾驶员,受伤前受雇给他人驾车跑长途客运,月工资1200元。
  该浴池辩称,扬某在洗浴的过程中,由于自己不注意安全,滑倒后受伤的,扬某应自己承担责任。扬某主张按《消法》赔偿没有依据。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设施未能确保人身安全, 由此给扬某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扬某在洗浴的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由于扬某是在被告处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伤害,依照《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被告认为不应适用该法处理本案的辩解,没有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新新浴池赔偿杨从立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7239.17元。判决送达后,该浴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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