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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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19日讯(陆建成) 最近,安徽铜陵中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的赔偿案,判决原始欠条持有人陈某获得偿还。
  2000年2月21日,驾驶员徐某驾驶“夏利”出租汽车在铜芜公路将一女士陈某撞到,导致陈某受伤住院。2001年1月5日,经交警支队处理,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驾驶员徐某承担,并主持调解,由徐某赔偿陈某35800元,扣除已付的医疗费外,徐向陈出具一份23000元的欠条,并同意于2001年2月5日一次性付清欠款,该欠条在交警支队书写并按上手印后,当场交给陈某。后来,因对欠条是否已偿还发生争议,陈某诉至法院。
  陈某称2001年4月12日,徐某及兄长两人一起到陈家看了欠条,并告知因保险公司对损失赔偿中的8000元不予赔偿,要求从23000元欠款中予以扣除。徐某则称4月12日其兄弟两人到过陈家是事实,但没有要—欠条,只是告知陈某要求扣除保险公司没有理赔部分,并称4月13日徐某与其兄及其它两位亲戚一起,在陈某家里将15000余元欠款交给了陈某的丈夫,并收回了欠条。陈某则称4月13日根本没有发生徐某到其还款的事实。徐某同时称4月13日将欠款还给陈某的丈夫后,陈某丈夫还给他的是模仿的欠条,因没有注意审查欠条的真伪性而收回。陈某则对徐某说法予以否定。
  安徽省公安厅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委托,对两份欠条笔迹进行鉴定,确认徐某的欠条系模仿陈某持有的欠条书写,但没有明确系谁模仿。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将陈某撞伤住院,该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调解。徐某到陈某处将欠款给付陈的事实清楚,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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