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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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电(史凤琴  李春彬) 日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张某10岁之子张飞于2002年7月10日在自家门前玩耍时,被邻居刘某10岁之子刘豆用弹弓击伤左眼。张飞经在柘城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医科大学附属医疗治疗,支付药费9000余元。伤情被评定为五级。因刘某不予赔偿,张飞及其父张某将刘豆及其父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刘豆及监护人刘某赔偿医疗费。柘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交待了权利义务,明确了举证期限,并将上述活动记录在卷。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据,在庭审时才将有关证据出示,被告却以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不予质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遂当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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