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07-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07-16 执行日期:1962-07-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07-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07-16
执行日期:1962-07-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