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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附劳务合同)
2018-8-28 10:12:34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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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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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附劳务合同)
作者:孟晓娟
出品:十点法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但二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却有很大差别,相较而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离职补偿、解除等方面比劳务人员享有更多的权利。因此,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往往与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人身隶属关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在经济上、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例如要考勤,违纪违规后要受处罚等。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只需按照双方约定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并不受用人单位管理。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享有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且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而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报酬的多少一般由双方约定。
五、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作为民事案件,劳务争议的当事人诉讼时效期间(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三年。
如果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事实用工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并不因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附:
劳 务 合 同
甲方(用工单位):
办公地址:
乙方(劳务人员):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户籍地址:
邮编:
居住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一、劳务合同期限
本劳务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视业务需要可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
2.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为 。
三、劳务报酬
1.乙方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甲方每月 日左右(如遇节假日顺延)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
2.甲方不承担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无需向乙方返还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劳务服务。
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劳务内容、地点、方式和要求。
4.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作有关或因工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客户、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乙方有义务认真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5.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6.乙方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非因甲方原因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
五、乙方的确认与声明
1.乙方与甲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不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不承担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甲方亦不承担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
2.乙方确认,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3.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想了解的其他情况。
4.乙方确认,本合同上填写的乙方信息,以及向甲方提供或填写的履历材料上的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5.乙方确认,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本合同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件),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发送相关通知、布置工作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乙方。上述电子邮件发出的邮件,视为代表乙方之意思表示。如乙方未对甲方布置的工作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该工作。如乙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三日向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关通知、布置工作视为有效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相关不利法律后果。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乙双方均可提前5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3.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保密义务的;
(2)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工作经历的;
(3)虚报帐目,帐目不清,弄虚作假,贪污公款;
(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使甲方受损失者,或者伪造或盗用甲方印章者;
(5)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依法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的;
(6)挪用公款,或私自占用公司财务,或私自接受甲方客户及利害关系方任何好处及报酬的(无论金额大小);
(7)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报销单据或凭证骗取公司报销款(无论金额大小);
(8)在工作中或工作时间以外因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参与打架斗殴、煽动群众、发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被媒体曝光等)。
(9)未经甲方同意,连续2日未能为甲方提供劳务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金额据实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因此而支付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调查取证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报酬中直接扣除该损失赔偿款,乙方的劳务报酬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九、其他
1.本合同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甲方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补充约定:
甲方:(公章) 乙方:
日期: 日期: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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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附劳务合同)
作者:孟晓娟
出品:十点法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但二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却有很大差别,相较而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离职补偿、解除等方面比劳务人员享有更多的权利。因此,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往往与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二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人身隶属关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在经济上、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例如要考勤,违纪违规后要受处罚等。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只需按照双方约定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并不受用人单位管理。
三、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享有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且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而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报酬的多少一般由双方约定。
五、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时效期间是一年,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作为民事案件,劳务争议的当事人诉讼时效期间(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三年。
如果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事实用工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并不因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附:
劳 务 合 同
甲方(用工单位):
办公地址:
乙方(劳务人员):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户籍地址:
邮编:
居住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一、劳务合同期限
本劳务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视业务需要可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
2.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为 。
三、劳务报酬
1.乙方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甲方每月 日左右(如遇节假日顺延)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
2.甲方不承担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无需向乙方返还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职责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劳务服务。
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劳务内容、地点、方式和要求。
4.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作有关或因工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客户、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乙方有义务认真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5.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6.乙方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非因甲方原因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
五、乙方的确认与声明
1.乙方与甲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不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不承担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甲方亦不承担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
2.乙方确认,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3.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想了解的其他情况。
4.乙方确认,本合同上填写的乙方信息,以及向甲方提供或填写的履历材料上的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5.乙方确认,甲方通过乙方所填写的本合同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件),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发送相关通知、布置工作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乙方。上述电子邮件发出的邮件,视为代表乙方之意思表示。如乙方未对甲方布置的工作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该工作。如乙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三日向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关通知、布置工作视为有效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相关不利法律后果。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乙双方均可提前5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3.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保密义务的;
(2)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工作经历的;
(3)虚报帐目,帐目不清,弄虚作假,贪污公款;
(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使甲方受损失者,或者伪造或盗用甲方印章者;
(5)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依法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的;
(6)挪用公款,或私自占用公司财务,或私自接受甲方客户及利害关系方任何好处及报酬的(无论金额大小);
(7)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报销单据或凭证骗取公司报销款(无论金额大小);
(8)在工作中或工作时间以外因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参与打架斗殴、煽动群众、发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被媒体曝光等)。
(9)未经甲方同意,连续2日未能为甲方提供劳务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金额据实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因此而支付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调查取证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报酬中直接扣除该损失赔偿款,乙方的劳务报酬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九、其他
1.本合同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甲方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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