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规定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29 16:13:3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1219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11〕73号
发布日期:
2011-11-01
实施日期:
2011-11-01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s://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2004
失效日期:
2019-01-01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预算予以解决。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新《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相关专题: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2/2)
】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相关专题:
工伤交通费 (2/2)
|
工伤食宿费 (3/3)
】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交通费
,
工伤食宿费
,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交通费
,
工伤食宿费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预算予以解决。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新《条例》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