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6-9 14:23: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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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 条有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涉及进一步明确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的适用条件,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的程序等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经过2012 年“大修”,于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据了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刑事诉讼法进行立法解释。
  作为调整国家追诉犯罪的程序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立法一直追求的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协调,以及公检法机关职权的科学配置。在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学界专家看来,此次刑事诉讼法解释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理念,而且相较于司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法律解释,能够更好地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诉讼权利的矛盾,同时更好地协调公、检、法在不同职权范围内适用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为了保护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体现对他们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但在审查起诉的环节,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都要把不起诉决定告知被害人,除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以外,还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决定不起
  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涉及两个程序的关系问题。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能否自行起诉?司法实践中处理不统一,亟须立法解释予以明确。
  “那么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之间就要有个平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在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时表示,综合考虑,明确被害人对这类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解释中又重申了无论是前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还是后面的不起诉决定,都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还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要作出纠正。
  因此,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对这类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但强调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同时保留被害人申诉的权利。
  另外,本次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执行中,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据李寿伟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是怀孕或者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这三种情况的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了“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对于在交付执行以前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明确由法院在交付执行前作出决定。
  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反映,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于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二是,2012 年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监狱法时,明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但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收监由谁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做法不一。
  “这就涉及部门间的职责分工问题。”李寿伟说。
  因此,从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及时办理,以及部门职能范围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刑事诉讼法解释作出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同时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法律解释意义重大。”在一些刑事诉讼法专家看来,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公检法等权力机关诉讼权力滥用,为其划定合法性以及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对其解释,尤其是涉及公民基本、重要权益条文的解释,对解释机关显然有着更高的要求,理应由国家立法机关作出。同时,他们普遍认为,本次通过的三个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统一了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的意见,进一步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文/本刊记者 张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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