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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9: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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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
1957-08-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8-27
执行日期:1957-08-27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兵法请字第20号函由公安部和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现就所提有关减刑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可以减刑。对于判处死刑缓刑或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刑为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对于判处死刑缓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时,不发生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问题。因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刑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时,裁定对剥夺政治权利部分未加裁定的,可提请原批准减刑的人院考虑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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