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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年仅20岁的河北人刘佳(化名),来到北京打工,2007年10月份,找到了一份大学书库保安队员的工作。可刚当上保安队员不到2个月的刘佳,竟持刀将保安班长砍伤,并在抢得2部手机及数百元钱后逃跑,后被捉拿归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18日上午10点多,刘佳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学书库保安宿舍内,持刀将保安班长张某砍伤后,抢走张某人民币631.5元,诺基亚牌手机1部、大显牌手机1部,并将张某用电线捆绑后逃跑。跑出书库的刘佳正欲搭乘出租车离去时,被闻讯赶来的书库工作人员金某等人拦截。获救的张某报案后,民警将刘佳抓获,并将赃物全部起获。经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40元。 庭审过程中,刘佳辩解称自己没有抢劫,也没有拿凶器,只是向班长张某索要欠自己的工资。其辩护人认为,刘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刘佳为了讨要工资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案发现场、作案时间、被抢劫对象均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建议法庭宣告刘佳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佳无视国法,实施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关于刘佳及其辩护人认为刘佳是向被害人索要自己工资的意见,法院认为刘佳向被害人索要工资没有依据,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法院对刘佳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刘佳没有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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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年仅20岁的河北人刘佳(化名),来到北京打工,2007年10月份,找到了一份大学书库保安队员的工作。可刚当上保安队员不到2个月的刘佳,竟持刀将保安班长砍伤,并在抢得2部手机及数百元钱后逃跑,后被捉拿归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18日上午10点多,刘佳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学书库保安宿舍内,持刀将保安班长张某砍伤后,抢走张某人民币631.5元,诺基亚牌手机1部、大显牌手机1部,并将张某用电线捆绑后逃跑。跑出书库的刘佳正欲搭乘出租车离去时,被闻讯赶来的书库工作人员金某等人拦截。获救的张某报案后,民警将刘佳抓获,并将赃物全部起获。经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40元。
庭审过程中,刘佳辩解称自己没有抢劫,也没有拿凶器,只是向班长张某索要欠自己的工资。其辩护人认为,刘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刘佳为了讨要工资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案发现场、作案时间、被抢劫对象均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建议法庭宣告刘佳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佳无视国法,实施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关于刘佳及其辩护人认为刘佳是向被害人索要自己工资的意见,法院认为刘佳向被害人索要工资没有依据,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法院对刘佳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刘佳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