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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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心肠地帮老乡借款当了一回担保,职员陈秀(化名)没想到8年后竟因这个“签名”吃了官司。
  1993年6月1日,海南省屯昌县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社会发放贷款。急需用钱购车的陈里(化名)就在这天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购车《协议书》。协议约定:陈里向屯昌县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车营运,借款时间从1993年6月5日到1993年11月4日止,借款利息按11.4‰计息。陈里以朋友李某和王某的宅基地为抵押,因此李王二人也在协议书上按下手印。当时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陈秀,恰恰是陈里的老乡,所以他也在协议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1994年,陈里偿还了本金12805元后就再也没有向中海房地产归还借款。1998年12月,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归上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屯昌县支公司。2001年7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屯昌县支公司让职工陈秀给陈里送催款通知书,并让陈秀在送达的通知书上签名,陈秀以为只是见证送达,就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自己的大名,没想到官司接踵而来。
  2001年11月1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屯昌县支公司以陈里尚欠贷款37195元及利息和陈秀继续担保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里偿还本金,陈秀则连带赔偿。
  法院:协议无效担保也无效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陈里只还本金不计利息,陈秀不承担法律责任。
  原来屯昌县中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屯昌支公司的下属企业,经营范围是开发和经营房地产,无权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因此该公司与陈里签定的借款购车协议无效,因借款协议而作担保的,担保的也无效。
  法院还认为,对于催款通知书上陈秀的签名,没有具体写明是否担保人,担保的事项、担保保证的范围和保证期限,故陈秀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名不能认定为其继续作为陈里的担保人,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债务人找不着,保证人担责任
  律师介绍,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市民常常会遇到为他人担保或保证的问题,但往往因缺乏对此类行为的法律知识,稀里糊涂担了法律责任,后悔不迭。
  依据《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做保证人应当签定保证合同,另外,如果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该律师介绍,保证形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保证责任形式不明确,就推定连带责任形式。在保证成立的前提下,保证人根据不同的保证形式承担不同的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说,如果债务人找不到的话,保证人就必须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市民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尽量明确和细化责任,必要时还要事先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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