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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9: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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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1956-10-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22
执行日期:1956-10-22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6年9月8日法办字第42号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批准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减刑、假释条件,因此,一般可不必审阅原卷,如果认为需要审阅原卷时,再调卷审阅。你院所提采取重点审阅原卷的原则,我们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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