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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6-10-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27 执行日期:1956-10-27 山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号的请示收悉。 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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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6-10-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10-27
执行日期:1956-10-27
山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号的请示收悉。
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