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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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7日电(马丽萍 付?琪) 日前,昌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因擅自传播他人生麻疹而败诉,被判赔偿原告精神损失7500元。范某系昌邑市某镇农民。今年4月21日,该镇政府所属广播站电视差转台播出了“关于全镇居民接种麻疹疫苗的紧急通知”,在末征得范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已治愈的麻疹病予以宣扬,并假称又,传染了二人。“通知”在全镇连续播放四天,人们议论纷纷,避“瘟疫”一样不愿接近范某,给其精神造成严重打击,影响了正常生活。范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并以电视播放形式正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播出原告患有麻疹病的隐私,并增加了传染两人的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对原告名誉损害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已造成了对原告的身心伤害。对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其所属差转台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7500元。
  侵署名誉权是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有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出规定:“......对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 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某镇政府审查不严,在其所属电视差转台上擅自宣扬原告隐私,并播出了虚假事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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